北京市衛生和健康委員會“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2021年第一版)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抽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1 | 消毒産品和涉水産品 | 消毒産品生産企業的檢查 | 消毒産品生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消毒管理辦法》 |
2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生産企業的檢查 | 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生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3 | 公共場所 | 公共場所衛生的檢查 | 公共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4 | 學校衛生和托幼機構 | 學校衛生的檢查 |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5 | 托幼機構的檢查 |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6 | 生活飲用水 | 供水單位的檢查 |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7 | 醫療衛生 |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檢查 | 醫療衛生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管理辦法》《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規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 |
8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 |
9 | 醫師、護士依法註冊、依法執業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 |
10 | 醫療機構醫療器械使用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11 |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
12 | 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管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3 | 對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14 | 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管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5 | 對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監管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16 |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
17 |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
18 |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院前急救管理辦法》 |
19 |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
20 | 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21 |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檢查 | 醫療衛生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 |
22 |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的檢查 | 醫療衛生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範》《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
23 | 婦幼健康 |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的檢查 | 從事婦幼健康工作的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各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24 | 婚檢依法執業的檢查 | 從事婦幼健康工作的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各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25 | 産前診斷依法執業的檢查 | 從事婦幼健康工作的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各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産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
26 | 孕産期保健依法執業的檢查 | 從事婦幼健康工作的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各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27 |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 | 從事婦幼健康工作的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各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
28 |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情況的檢查 | 從事婦幼健康工作的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各區衛生健康委 | 《新生兒篩查管理辦法》 |
29 |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工作情況的檢查 | 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 |
30 | 開展人類精子庫工作情況的檢查 | 開展人類精子庫工作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區衛生健康委 |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 |
31 | 化學品毒性鑒定 | 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的檢查 | 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規範》 |
32 | 職業衛生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檢查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
33 |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檢查 |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
34 | 職業病診斷機構檢查 | 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
35 |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檢查 |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36 | 放射衛生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檢查 | 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37 | 放射診療機構的檢查 |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38 | 採供血活動 | 血站依法執業的檢查 | 血站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