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上社保?違法!

日期:2022-08-29 09:0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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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上社保?違法!

  7月走出校園參加工作,很多應屆高校畢業生目前正處在試用期階段。“用人單位以試用為由不簽勞動合同、不上社保,工資也很低。這麼做合理合法嗎?”一些人遇到“試用期困惑”。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實踐當中,會有一些公司以試用為由,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只是簽一個短期的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並不合法。

  因為員工從第一天到用人單位上班並向用人單位開始提供勞動,即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已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且無論雙方所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多長,都是包含在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範圍內的,並不需要等試用期結束後才“轉正”,也就無所謂“轉正”之後雙方才存在勞動關係一説。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對單獨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所謂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所謂試用期期限就等同於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情況下辭退勞動者、解除所謂“試用期勞動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還有企業認為,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如此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也屬於合同期的一個部分。因此,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

  “因為是試用期,只發基本工資”“試用期工資只有老員工的50%”一些試用期員工吐槽自己跟老員工同工不同酬。這些訴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試用期時間也不是全憑用人單位説了算的。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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