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線上解答疫情期間勞動爭議難題

日期:2020-08-04 09:2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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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法官線上解答疫情期間勞動爭議難題

  近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海淀法院與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舉辦了“疫情期間勞動爭議熱點問題解讀”線上直播研討交流活動。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王琰線上授課,解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常見困惑。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載明“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路、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實踐中,除經協商一致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一般應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應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工資。

  2020年4月16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二條中載明,“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均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部分用人單位可能會問: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而無需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甚至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答案是否定的。作為特別法,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均未直接出現“不可抗力”這一措辭。可見,用人單位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免除自身所有責任。這體現了我國勞動立法領域中,對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來源的民生注重,進而維護社會穩定的深遠考量。

  法官同時指出,基於平衡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考量,相關法律也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情形下的無過失性辭退。

  此種情形下,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條第三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當事人若主張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仲裁時效中止,則應當就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其無法行使權利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法官可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採納時效中止的主張。(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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