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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規劃分類] 其他規劃
  3. [發文單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4. [發佈日期] 2020-03-25 17:00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液化石油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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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0〕6號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現將《北京市液化石油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部門、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北京市液化石油氣發展建設專項規劃

  為推進本市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十三五時期燃氣發展建設規劃》(京管發〔2017〕39號)實施情況,從著眼新時代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實現長遠、有效管控城市運作風險,遏制液化氣事故,推進本市液化氣市場集約化經營的總要求出發,特製訂本規劃。

  一、規劃目標

  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淘汰全市"小、散、亂"的液化氣充裝市場落後産能,繼續貫徹"完善體系建設、推進資源整合,規範供應站點"的總要求,全市形成"1家特許經營氣源供應商、10座左右充裝站、200座左右供應站"的液化氣供應模式,構建滿足需要、安全保障度高、市場信譽優良、資信實力強的全市液化氣供應體系,實現政府有效監管,確保用氣群眾利益最大化。

  二、液化氣市場發展預測

  截至2019年底,本市城鄉居民家庭液化氣用戶近200萬戶、餐飲場所等非居民用戶約2萬戶。隨著天然氣管網條件的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液化氣用戶將陸續接通天然氣,全市液化氣用戶將呈現平穩遞減趨勢。

  由於老舊城區、深山區、半深山區等地區無法接通管道天然氣,炊事、生活等用氣仍需依靠液化氣。因此,本市將在較長時期內維持一定的液化氣用氣規模,預計年用量約15萬噸。

  三、液化氣供應體系規劃

  (一)統一氣源採購

  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一家特許經營氣源供應商,負責全市液化氣氣源的採購、儲存、調配;繼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承擔市級政府液化氣應急儲備任務。

  (二)推進充裝能力資源整合

  城六區和通州區不再新建充裝站。其他各區可通過新建或升級改造現有充裝站,在區內最多保留1座充裝站,鼓勵相鄰區共建、共用。保留的充裝站應符合下列規劃要求和規模要求:

  1.符合城鄉規劃、土地手續,土地規劃用途一般為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土地來源方式應為劃撥、出讓等;

  2.單個充裝站儲罐總容積不低於400立方米、自有産權氣瓶數量不少於1萬隻;

  3.充裝站與相鄰地塊防火間距應符合相關要求。

  (三)規範配置供應站

  全市按照"城鄉家庭用戶購氣距離不超過5公里"的原則,設置供應站。其中:農村地區一般每個鄉鎮可建一座一級或二級供應站,每個村可建一個三級供應站或在村委會設置移動式儲瓶櫃。

  為落實氣源保障和氣瓶管理責任,提倡、鼓勵由充裝站負責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

  (四)創新用戶服務方式

  提倡、鼓勵充裝站和供應站按照方便用戶、就近服務的原則,在用戶自願選擇的前提下,與用戶建立相對固定的"一對一"供氣關係;提倡、鼓勵在城市地區通過配送到府方式保障用戶購氣。

  (五)落實應急保障責任

  為保障突發事件情況下全市液化氣安全穩定供應,繼續保留市液化氣公司原有的閻村、鳳凰亭和雲崗儲備廠的儲備設施設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繼續承擔市級政府儲備功能。同時,對市液化氣公司雲崗儲備廠實施擴建改造,完善和提升充裝功能。進一步完善液化氣市級政府儲備的動用條件和啟動流程,並加強演練,切實發揮應急儲備功能。

  四、提高液化氣行業精細化管理水準

  (一)修訂《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修訂《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政府相關部門液化氣監管(管理)責任,完善液化氣經營許可條件,細化供用氣主體責任,明確查處液化氣供用氣違法行為的主體,提高處罰力度等內容。

  (二)完善液化氣標準規範

  全面梳理國家和本市現有液化氣標準規範,借鑒外省市經驗,開展本市液化氣標準制修訂工作,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液化氣充裝站、供應站的運作管理、用戶服務、監督檢查等標準規範,提升管理水準。

  (三)提升液化氣供應站點信息化管理水準

  按國家和本市要求,引導和督促液化氣充裝站、供應站建立氣瓶流轉監測系統,實現氣瓶充裝、儲存、配送、銷售和使用全過程的可溯源;安裝能夠與公安等政府部門聯網的公共圖像視頻資訊系統。

  五、實施保障

  (一)依據《專項規劃》,完善許可制度

  根據《專項規劃》,由市市場監管局完善氣瓶充裝許可條件,由市城市管理委完善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條件;按我市有關程式儘早啟動特許經營氣源商的招標工作;按照完善後的許可條件,核發、換發許可證。

  (二)引導充裝站、供應站有序轉型,實現平穩過渡

  各區政府要組織街道、鄉鎮和區相關部門,從首都功能定位出發,綜合施策,積極引導不符合本規劃要求的充裝站實現轉型經營或退出市場,穩妥推進,確保社會穩定。

  1.對符合本規劃規模要求的充裝站,由各區政府組織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本著"尊重歷史、保障供應"的原則,完善或確認現有充裝站的規劃、土地手續。對無法完善或確認現有規劃、土地手續的充裝站,由各區政府視情採取遷建、拆除、轉型供應站等措施。

  2.對不符合本規劃規模要求的充裝站,在現燃氣經營許可、氣瓶充裝許可有效期滿後不予延續,不得再從事液化氣充裝、經營活動。但符合本規劃和液化氣供應站經營許可條件的,可轉型為供應站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3.不再保留的充裝站可通過協商方式將原有産權氣瓶移交繼續保留的充裝站,並納入繼續保留充裝站的自有産權氣瓶管理。對於未能移交的氣瓶,不得再進行充裝。

  4.為防止出現無證充裝、經營行為,各區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不再保留的充裝站儲罐,採取排空、置換、開人孔等去功能化措施,以消除公共危險源。

  (三)推進工程實施,加大政策支援

  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將實施本規劃列入規劃期內的年度重點任務,加快推進現有充裝站、供應站的整合和升級改造,同時優化規劃、土地、施工許可、驗收等手續辦理,保證新建和升級改造的充裝站、供應站工程儘早啟動。對確需新建充裝站的,應由區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主體,統一負責充裝站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四)加強宣傳,形成合力

  本規劃發佈後,通過各類媒體向各級政府部門、液化氣充裝站、供應站和廣大用戶宣傳規劃內容,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促進液化氣行業健康發展。

  各區政府、市相關部門要從保障首都城市運作安全、提升市民生活安全便利水準的角度,統一思想,形成合力,採取有力措施,共同實施《專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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