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137號建議的答復

日期:2022-12-27 11:34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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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認真研究,現就《關於完善政府不動産産權登記工作相關問題的建議》答復如下:

  一、關於已被徵收拆遷房屋未及時登出登記問題

  (一)已登記不動産權利登出登記辦理

  按照《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北京市不動産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登記部門應採取依申請登記程式以及依囑託登記程式辦理登出登記。結合徵收拆遷情況以及現有規定,對已辦理不動産登記的被徵收拆遷房屋辦理登出登記,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一是依申請辦理。可由已登記的不動産權利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不動産權利人可持身份證明、徵收拆遷協議等申請材料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代理人可以為其他自然人,也可以為房屋徵收拆遷責任主體。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是依囑託辦理。登記機構依據政府、法院等有權機關出具的囑託辦理登出登記的文件,登出已登記不動産權利。登出登記時,可收回原有不動産權利證書的,登記機構直接收回;無法收回原證書的,由登記機構發佈公告將原證予以作廢。

  綜上,對於房屋徵收拆遷後,房屋徵收拆遷責任主體未按約定為被徵收拆遷人辦理登出登記的,被徵收拆遷人可自行申請辦理,避免影響其購房資格審查。

  (二)房屋徵收拆遷主體責任監督

  我市將充分吸納您提出的建議,儘快啟動徵收拆遷責任主體代為辦理不動産登出登記的排查整改工作。一是由市級相關部門針對各類徵收拆遷騰退項目特點,明確排查整改要求,結合不動産登出登記規定,確定處理原則。二是由各區負責具體落實工作,進行項目梳理、依規辦理登出登記。三是加強對徵收拆遷騰退數據的信息化建設工作,充分利用市住建部門徵收拆遷統合管理系統、安置房管理資訊系統及市級相關部門資訊系統中形成的管理備案數據,以便不動産登記部門掌握徵收拆遷工作進展及需辦理登出登記的不動産情況,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精準度。

  二、關於購房資格審查中共有産權人一房多限問題

  目前,我市限購政策對房屋共有人擁有房産判定標準是全部共有每人平均認定擁有同一套房屋産權。在具體執行中,考慮到實際情況,我市按家庭限購,共有人之間進行房産轉讓不受限購政策影響。對於您提出的“共有産權人在購房資格審查中均被認定為擁有一套房屋産權,造成一房多限”問題,因繼承導致房屋共有情況在限購執行中具體操作比較複雜,我市將對此問題做進一步詳細研判,力爭在執行口徑和具體操作層面予以合理解決。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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