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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2021年財政預算資訊

日期:2021-03-03 10:00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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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二、2021年收入及支出總體情況

  三、主要支出情況

  四、部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説明

  五、其他情況説明

  六、名詞解釋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門預算報表

  一、收支總表

  二、收入總表

  三、支出總表

  四、政府採購預算明細表

  五、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項目支出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表

  十一、財政撥款(含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財政撥款明細表

  十三、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十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第一部分 2021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職責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部門職責包括:

  1、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根據中央、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3、依照法律規定對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4、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援公訴,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等相關工作。

  5、負責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傚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裁定等生傚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6、負責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7、負責應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8、受理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9、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0、開展理論研究並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相關工作。

  11、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北京市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2、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3、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資訊工作。

  14、在黨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開展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15、其他應當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機構設置情況

  根據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北京市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方案》(京政法發〔2019〕8號),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設置16個職能部(室),其中業務部門13個,分別為第一檢察部、第二檢察部、第三檢察部、第四檢察部、第五檢察部、第六檢察部、第七檢察部、第八檢察部、第九檢察部、第十檢察部、第十一檢察部、第十二檢察部(檢察技術部)、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部門3個,分別是辦公室、檢務督察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事務管理部。另設置政治部、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機關紀委。下屬1預算單位,即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

  (三)單位性質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單位性質為法律監督機關。

  (四)人員構成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部門行政編制397人,事業編制92人,實有在職人數429人;聘用人員(檢察院聘用制書記員、聘用制司法警察、臨時工)107人。

  離退休人員288人,其中:離休18人,退休270人。

  二、2021年收入及支出總體情況

  (一)收入預算説明

  2021年收入預算45386.35萬元,比2020年48742.86萬元減少3356.51萬元,下降6.89%。其中:財政撥款43168.08萬元,比2020年46033.47萬元減少2865.39萬元,變化的主要原因為按照部門年度工作計劃,一次性項目安排減少;其他資金2218.27萬元,比2020年2709.39萬元減少491.12萬元,變化的主要原因為2021年繼續使用財政性結余資金較2020年有所減少。

  (二)支出預算説明

  基本支出預算23695.96萬元,佔總支出預算52.21%,比2020年23111.10萬元增加584.86萬元,增長2.53%,主要是由於落實人員正常調資和增加離休費等有關政策,2021年人員經費預算有所增加。

  項目支出預算21690.38萬元,比2020年25631.76萬元減少3941.38萬元,下降15.38%,減少的主要原因為按照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相關項目支出。

  三、主要支出情況

  2021年預算項目支出主要用於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檢察職能,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工作,保障各項檢察改革,重點項目包括檢察業務費、檢察業務裝備費等。

  四、部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部門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開支單位包括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1個所屬單位。其他單位2021年無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

  (二)“三公”經費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2021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643.34萬元,比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增加80.08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1年預算數184.50萬元,比2020年預算數205萬元減少20.50萬元,主要原因:按照厲行節約和壓減一般性支出的要求,壓縮出國(境)經費支出;2021年因公出國(境)費用主要用於司法檢察業務交流研討、專題培訓、案件調查取證等方面。

  2、公務接待費。2021年預算數9.32萬元,比2020年預算數9.48萬元減少0.16萬元,主要原因:按照厲行節約和壓減一般性支出的要求,壓縮公務接待費支出。2021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外賓接待以及國內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中發生的接待等方面。

  3、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2021年預算數449.51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21年預算數218.99萬元,比2020預算數80.03萬元增加138.96萬元,主要原因:結合本單位車輛實際情況,對到達報廢年限且車況較差的公務用車進行更新。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1年預算數230.52萬元,其中:公務用車加油48.00萬元,公務用車維修88.00萬元,公務用車保險48.00萬元,其他46.52萬元。比2020預算數268.74萬元減少38.22萬元,主要原因:按照厲行節約和壓減一般性支出的要求,壓縮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支出。

  五、其他情況説明

  (一)政府採購預算説明

  2021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部門政府採購預算總額17135.53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14657.54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2477.99萬元。

  (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説明

  2021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部門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總額2048.33萬元,其中:財政撥款2048.33萬元。

  (三)機關運作經費説明

  2021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部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等1家行政單位的機關運作經費財政撥款預算3885.21萬元。

  (四)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情況説明

  2021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填報績效目標的預算項目27個,佔全部預算項目27個的100%。填報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預算20392.12萬元,佔本部門年初全部項目支出預算的100%。詳見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表。

  (五)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1年無重點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情況説明

  本部門2021年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

  (七)國有資産佔用情況説明

  截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102台,2605.28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56台(套)、7247.59萬元,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5台(套)、881.29萬元。

  六、名詞解釋

  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數:指本部門當年部門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維護費預算數。

  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政府採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是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和強化預算約束的有效措施。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檢察”款:指檢察院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作、開展檢察業務工作的支出。

第二部分 2021年部門預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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