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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2020年度部門決算

日期:2021-09-02 10:00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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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十、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十一、政府採購情況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報表詳見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機構設置、職責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接受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市司法局貫徹落實市委關於全面依法治市的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市委對全面依法治市的領導。主要職責是:

  1.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擔統籌規劃本市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建議,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3.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承辦市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區各部門實施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組織翻譯、審定政府規章的外文正式譯本。

  4.承辦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報請市政府會議審議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法律問題的有關文件或者事項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5.承擔統籌推進本市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和區、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工作。承辦市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承辦由國務院裁決的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有關工作。

  6.承擔統籌規劃本市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7.指導、監督本市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8.負責擬訂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和佈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9.負責組織本市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10.負責指導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管理工作。

  11.規劃、協調、指導本市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警務管理工作。

  12.管理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北京市戒毒管理局)。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北京市司法局內設機構共30個處室,具體包括:市委依法治市辦秘書處、辦公室、法治調研處、法治督察處、立法一處、立法二處、立法三處、立法四處、規範性文件審查處、行政復議應訴綜合處(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接待室)、行政復議一處、行政復議二處、行政應訴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社區矯正管理處(北京市人民政府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普法與依法治理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調解工作處、行政審批處、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律師工作處、公證工作處、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處、資訊技術處、裝備財務保障處、人事警務處、機關黨委(黨建工作處)、機關紀委(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工會、離退休幹部處。

  北京市司法局下屬5個二級預算單位,分別是:北京市司法局本級,屬全額撥款行政單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資訊中心,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北京市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北京市律師協會,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20年度收、支總計28807.08萬元,比上年增加215.60萬元,增長0.75%。

  (一)收入決算説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計27585.29萬元,比上年減少1296.31萬元,下降4.49%,其中:財政撥款收入27156.88萬元,佔收入合計的98.45%;其他收入428.41萬元,佔收入合計的1.55%。

  (二)支出決算説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計27968.24萬元,比上年增加1843.61萬元,增長7.06%,其中:基本支出17098.61萬元,佔支出合計的61.14%;項目支出10869.63萬元,佔支出合計的38.86%。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20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計28738.07萬元,比上年減少56.84萬元,下降0.20%。主要原因:一方面落實壓縮一般性支出、降低相關社保繳費費率等政策,另一方面保障重點工作追加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業務預算。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20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7771.64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4139.72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86.92%;教育支出85.83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0.3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880.78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6.77%;衛生健康支出1227.06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4.42%;城鄉社區支出438.25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1.58%。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2020年度決算24139.72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83.47萬元,減少0.34%。

  其中:“司法”支出2020年度決算24139.72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83.47萬元,增長0.34%。主要原因:一方面落實壓縮一般性支出要求,核減部門相關預算;另一方面保障全局重點工作追加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電梯更新、行政審批系統,援疆工作經費、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經費等預算。

  2.“教育支出”2020年度決算85.83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321.20萬元,下降78.91%。

  其中:“進修及培訓支出”2020年度決算85.83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321.20萬元,下降78.91%。主要原因:落實壓縮一般性支出要求,壓縮部門培訓支出。

  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20年度決算1880.78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176.60萬元,下降8.58%。其中:

  其中:“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2020年度決算1786.64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176.60萬元,下降9.88%。主要原因:因單位人員調整和社保繳費費率降低,各項社保繳費減少;

  “撫恤”2020年度決算94.14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持平。

  4.“衛生健康支出”2020年度決算1227.06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202.66萬元,下降14.17%。

  其中:“行政事業單位醫療”2020年度決算1227.06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202.66萬元,下降14.17%。主要原因:因單位人員及醫保政策調整,醫療保險繳費減少。

  5.“城鄉社區支出”2020年度決算438.25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8.74萬元,下降1.96%。

  其中:“城鄉社區公共設施”2020年度決算438.25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8.74萬元,下降1.96%。主要原因: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臺建設項目資金結余。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本單位無此項支出。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本單位無此項支出。

  七、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17042.41萬元,其中:(1)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支出;(3)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補助、助學金、獎勵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支出。(4)其他資本性支出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情況

  “三公”經費包括本部門所屬1個行政單位、1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3個事業單位。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99.41萬元,比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年初預算231.59萬元減少132.18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0年決算數1.34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56.42萬元減少55.07萬元。主要原因:受疫情影響,部分出國計劃取消;2020年因公出國(境)費用主要用於參加市委組織部優化營商環境培訓,2020年參加因公出國(境)團組2個、2人次,每人平均因公出國(境)費用0.67萬元。

  2.公務接待費。2020年決算數0.54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3.29萬元減少2.75萬元。主要原因:受疫情影響,公務接待工作減少;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控制壓減接待支出。2020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接待上海、浙江等地的業務工作交流。公務接待3批次,公務接待48人次。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2020年決算數97.53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171.88萬元減少74.35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20年決算數61.45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65.20萬元減少3.74萬元。主要原因:車輛採購結余,2020年更新3輛,車均購置費20.48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0年決算數36.07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106.69萬元減少70.61萬元,主要原因:受疫情影響,公務外出數量減少;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控制壓減部門一般性支出。2020年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中,公務用車加油6.11萬元,公務用車維修10.33萬元,公務用車保險14.15萬元,公務用車其他支出5.48萬元。2020年公務用車保有量46輛,車均運作維護費0.78萬元。

  二、機關運作經費支出情況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合計977.42萬元,比上年減少0.04萬元,與上年基本持平。

  三、政府採購支出情況

  2020年政府採購支出總額3918.21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支出419.35萬元,政府採購工程支出0.0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支出3498.86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882.73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22.53%,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386.07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9.85%。

  四、國有資産佔用情況

  2020年車輛46台,909.47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18台(套),無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

  五、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説明

  2020年政府購買服務決算3774.93萬元。

  六、專業名詞解釋

  1.“三公”經費:是指單位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及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機關運作經費:是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3.政府採購: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4.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5.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一、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北京市司法局對2020年度部門項目支出實施績效評價,評價項目15個,佔部門年初預算項目總數的30.61%,涉及金額5663.85萬元。從評價情況來看,上述項目立項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績效目標合理,相關績效指標較為清晰,任務完成品質較好,具有時效性;評價程式規範,評價指標體系合理,對績效的反映全面準確。通過項目實施,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普法宣傳、法律援助、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信息化系統運作維護等業務有較好的推動作用,社會效益較顯著。

  二、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一)基本情況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均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項目主要是保障2020年法律援助工作正常開展,具體包括:接受法律援助通知、申請,指派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對法律援助服務過程和品質進行監督,併為達到結案標準的法律援助案件發放案件補貼。

  項目主要是根據《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規定,對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通訊費、誤餐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成本和基本勞務費,于案件辦結後進行補貼。項目年初預算390.00萬元,其中:申請類案件補貼242.00萬元、通知辯護類案件補貼148.00萬元。2020年12月,根據工作實際追加通知辯護類案件補貼預算27.00萬。項目年度總預算417.00萬元。截至2020年12月,項目預算已全部支出完畢,預算執行率100%。

  (二)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根據《北京市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文件要求,市司法局成立績效評價工作組,選取2020年度法律援助辦案補貼項目資金,圍繞決策、過程、産出及效益情況開展評價,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剖析原因,提出改進建議,為今後工作的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提供參考,進一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綜合評價情況及評價結論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項目旨在以補貼形式,鼓勵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調動其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項目立項依據充分,立項程式規範,績效目標合理,預算編制和分配依據充分,業務及財務管理有一定制度可依,資金支出合規,年度工作完成情況良好,為受援人提供法律辯護,確保了刑事司法程式合法進行,為受援人挽回經濟損失,維護了受援人合法權益。但項目管理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採購與合同管理有待進一步規範,且政府購買服務與補貼資金的銜接機制需進一步研究。項目綜合評價得分91.84分,評價等級為“優”。

  (四)績效評價指標分析

  1.立項依據充分性

  項目旨在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調動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積極性,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工作要求,是市法援中心“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關服務”的履職所需。同時,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屬於公共財政支援範圍。項目立項依據充分。

  2.立項程式規範性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是一項長期性、跨年度開展的司法行政業務。2019年9月,市法援中心根據2020年預算編制的相關要求,按照“案件數量*補貼標準”的方式確定年度項目金額,編制項目申報書、績效目標表等申報材料,經中心主任辦公會、市司法局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向市財政局申報項目預算。項目立項資料完整,經過了必要的集體決策程式,立項程式規範。

  3.績效目標合理性

  項目根據年度工作任務設定績效目標,突出了“發放案件補貼”這一核心工作內容,明確了“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所需的辦案成本和基本勞務”等補貼範圍,闡明瞭“調動律師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的積極性”“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等擬實現的效果,目標設置合理。

  4.績效指標明確性

  結合補貼案件數量、發放準確性、發放及時性等補貼工作的核心要求,項目設置了數量、品質、時效等産出指標及指標值,並進一步考慮通知辯護類、申請類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社會意義和對受援人的影響設置了效益指標、滿意度指標,指標設置較為明確,但産出指標可進一步考慮案件類別、案件指派時間、主要補貼標準。

  5.資金使用合規性

  市法援中心對項目資金進行了單獨核算,確保了專款專用。項目資金全部用於法律援助案件補貼,實際支出方向與項目預算批復用途相符。

  6.管理制度健全性

  司法部、市司法局、市法援中心圍繞法律援助服務的總體服務規範、服務品質評估、服務機構管理、結案要求、案件補貼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文件,項目依據相應文件要求開展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工作。項目年度預算編報、預算管理,依據《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財務管理辦法》《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預算管理辦法》等制度執行。項目管理有制度可依,但相關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具體工作流程仍需強化。

  7.制度執行有效性

  市法援中心主要按“接受→指派→報批→監督→結案”的流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為經濟困難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總體上,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業務工作指導、服務品質監督等能夠依據相關制度和要求有效執行,業務制度履行情況較好,但項目2018年公開招標後,應及時簽訂合同,且需進一步研究政府購買服務與補貼資金的銜接機制。

  (五)主要經驗及做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疫情防控初期,市法援中心服務團隊面對服務機構復工復産少、案件多的壓力,一是整合服務團隊資源,摸底服務機構情況,篩選健康狀況合格且業務能力精專的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保證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辦理工作正常運轉;二是加強與辦案機關溝通協調,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辦案指引》,解決辦案難題;三是開闢了專門談話室,提供防疫物品,安裝並啟用服刑人員視頻會見和視頻幫教系統,為援助律師與受援人、獄內當事人的約談會見提供便利。市法援中心以多項舉措並舉的方式對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人員進行管理,強化案件品質把關,包括按不同律師擅長領域組建律師團隊、分批次組織針對性培訓、以微信群形式實時進行線上管理、組織同行評估等方式。

  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1.項目管理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一是項目管理及部分工作要求尚未予以制度化。作為市法援中心持續開展的業務工作,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內控流程、監督管理方式等關鍵內容以及項目涉及的法律援助申請、向社會公示補貼發放情況等具體環節,已具備成熟、固定的操作模式和管理要求,但尚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二是項目當前依據的《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關於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結案工作的説明》等管理制度,實際執行的法律援助業務管理要求的完備有待提升。如,相關制度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撥付到法律服務機構,但未明確法律服務機構相關職責;明確了“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應在完成工作的30日內報結案件”,但未説明未按時報結案件的處理方法;實際採取案件品質評估、回訪辦案機關和受援人等方式監督法律援助服務過程和品質,但未明確評估及回訪結果與補貼資金量的掛鉤機制。

  2.項目採購與合同管理不夠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與補貼資金的銜接機制需進一步研究。項目旨在為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務的機構發放補貼,彌補其辦案成本和基本勞務費。2018年以公開招標方式遴選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2020年繼續由其提供服務,但採購程式結束後,市法援中心僅要求中標單位出具了《承諾書》,未簽訂合同,不利於業務品質管理。此外,2020年3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提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新要求,市法援中心作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進一步研究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的新方式,並注重新的組織方式與補貼資金的銜接機制。

  (六)有關建議

  1.優化項目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制度執行。建議加強法律援助政策研究,一是分析項目現有相關管理制度內容的缺漏情況、與實際業務工作的匹配性,結合管理需求予以修訂和優化,視情況增加對法援律師資格的要求、補貼發放與辦案品質和受援人、辦案機關滿意度掛鉤機制等內容;二是從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以專項管理制度的形式,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內控要求、監督管理、各具體環節的操作程式和要求等予以固化,並完善相應工作範本,為項目業務工作開展提供更為有效的指導和約束。同時,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執行及管理項目,加強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考核、滿意度調查結果的運用,督促已辦結法律援助事項按時辦理結案手續。

  2.探索組織法律援助服務的新模式,提升財政資金管理規範性及使用效益。建議協調相關部門研究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新模式,並探索新的組織方式與補貼資金的銜接機制,避免項目補貼和應稅服務衝突問題。若繼續作為購買服務事項開展項目,需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要求選擇合理的採購主體和方式,加強合同管理,提升財政資金管理規範性及使用效益。

  3.進一步強化項目實施效果分析和績效結果應用呈現。建議建立項目實施後續反饋聯動機制,一是加強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政策執行過程的反思,研究項目執行中發現的結案不及時、申報補貼意願不強等問題的形成原因,並制定相應改進措施,強化項目實施效果;二是加強對財政補貼政策執行結果的應用分析,通過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反思法律援助機製成效、不足及改進空間,不斷改進和完善法律援助服務;三是優化法律援助補貼服務的宣傳和申報機制,擴大服務知曉率,確保有需要的群眾能夠享受該項服務。

  三、200萬元(含)以上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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