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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門決算

日期:2021-09-02 10:00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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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十、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十一、政府採購情況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報表詳見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機構設置、職責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現有內設機構20個,設有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民事審判第六庭、行政審判庭(賠償辦公室)、審判監督庭、申訴審查庭、執行局,分別負責立案審查,審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案件,執行本院作為一審法院做出的生傚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傚法律文書;設有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訴訟服務辦公室、監察室、法警支隊,分別負責隊伍建設、行政辦公、調查研究、審判管理、訴訟服務、紀檢監察、警務保障等事務。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朝陽區、通州區、順義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六個區縣內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第一審案件及上述區縣人民法院的上訴案件和同級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案件;受理不服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和本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監督指導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依法決定國家賠償;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等。

  (二)人員構成情況

  本部門行政編制506人,實有人數465人;事業編制0人,實有人數0人。

  二、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20年度收、支總計56,274.70萬元,比上年增加11,708.80萬元,增長26.27%。

  (一)收入決算説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計51,283.16萬元,比上年增加7,397.82萬元,增長16.86%,其中:財政撥款收入51,080.68萬元,佔收入合計的99.60%;上級補助收入0.0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00%;事業收入0.0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00%;經營收入0.0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00%;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0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00%;其他收入202.48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40%。

  (二)支出決算説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計51,476.07萬元,比上年增加13,870.89萬元,增長36.89%,其中:基本支出23,217.18萬元,佔支出合計的45.10%;項目支出28,258.89萬元,佔支出合計的54.90%;上繳上級支出0.00萬元,佔支出合計的0.00%;經營支出0.00萬元,佔支出合計的0.00%;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00萬元,佔支出合計的0.00%。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20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計56,069.22萬元,比上年增加11,534.52萬元,增長25.90%。主要原因:審判業務用房場地調整面積增加,相關經費較以前年度有所增加。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20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51,475.59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按大類):"公共安全支出"48,858.57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94.92%;"教育支出"14.74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0.0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372.21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2.67%;"衛生健康支出"1,230.07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2.38%。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48,858.57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36,509.54萬元增加12,349.03萬元,增長33.82%。其中:

  "法院"(款)2020年度決算48,858.57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36,509.54萬元增加12,349.03萬元,增長33.82%。主要原因:根據我院審判執行工作需要,審判業務用房場地進行了調整,相關經費有所增加。

  2、"教育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14.74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36.16萬元減少21.42元,減少59.24%。其中:

  "進修及培訓"(款)2020年度決算支出數14.74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36.16萬元減少21.42萬元,減少59.24%。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響,根據我市相關政策要求核減部分培訓費,年度部分培訓工作安排線上上進行,相應支出減少。

  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1,372.2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1,709.40萬元,減少337.19萬元,減少19.73%。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2020年度決算1,372.2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1689.40萬元,減少317.19萬元,減少18.78%。主要原因:我院實際招錄幹警人數較預計招錄人數減少,相應本年度上述經費支出減少。

  "撫恤"(款)2020年度決算0.00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20.00萬元減少20.00萬元,減少100%。主要原因:年度內無人員犧牲病故。

  4、"衛生健康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1,230.07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1,620.00萬元減少389.93萬元,減少24.07%。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2020年度決算1,230.07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1,620.00萬元減少389.93萬元,減少24.07%。主要原因:本年度按照本市相關政策降低了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同時,我院實際招錄幹警人數較預計招錄人數減少,相應上述支出較預計減少。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2020年度無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2020年度無此項收支。

  七、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23,217.18萬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0.00萬元,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0.00萬元,其中:(1)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支出;(3)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補助、助學金、獎勵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支出。(4)其他資本性支出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情況

  "三公"經費包括本部門所屬1個行政單位、0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0個事業單位。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72.08萬元,比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年初預算238.58萬元減少166.50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0年決算數0.00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數持平。

  2.公務接待費。2020年決算數0.00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9.73萬元減少9.73萬元。主要原因:根據中央、市政府及"八項規定"有關要求,嚴格控制接待規模,壓縮接待標準,減少接待費開支;本年度未發生公務接待活動。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國內司法交流活動,用於大要案件審理期間相關人員來訪的接待等。其中:國內公務接待0批次、公務接待0人次。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2020年決算數72.08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228.85萬元減少156.77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20年決算數0.00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數0.00萬元持平。2020年購置(更新)0輛,車均購置費0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0年決算數72.08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228.85萬元減少156.77萬元。主要原因:車改後,我院由專人進行車輛管理,按照本市相關要求,嚴格車輛派遣手續,減少公務用車次數,並壓減相應維護經費,使得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較年初預算數有所減少。2020年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中,公務用車加油11.00萬元,公務用車維修29.30萬元,公務用車保險24.69萬元,公務用車其他支出7.09萬元。2020年公務用車保有量73輛,車均運作維護費0.99萬元。

  二、機關運作經費支出情況

  2020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合計3,309.42萬元,比上年增加552.78萬元,增加原因:我院本年度新租賃審判業務用房面積增加,導致公用經費較上年增加。

  三、政府採購支出情況

  2020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政府採購支出總額1,228.14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支出593.86萬元,政府採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支出634.28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1,228.14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1,228.14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100%。

  四、國有資産佔用情況

  2020年本部門車輛73台,1,531.17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10台(套),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0台(套)。

  五、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説明

  2020年政府購買服務決算880.23萬元。

  六、專業名詞解釋

  1."三公"經費:是指單位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及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機關運作經費:是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3.政府採購: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4.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5."法院"經費:為保障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運作,用於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和執行活動支出,審判業務用房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以及相關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運作管理支出等,包括辦案費、場地租賃費、勞務費、司法郵寄費、法律宣傳費、訴訟服務、專用的設備購置和維修、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作維護等費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一、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2020年度部門項目支出實施績效評價,評價項目11個,佔部門項目總數的68.75%,涉及金額22,919.44元。其中,部門評價項目1個,涉及金額12,049.82萬元,評價得分在90(含)-100分的1個、評價得分在80(含)-90分的0個、評價得分在60(含)-80分的0個、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的0個。單位自評項目10個,涉及金額10,869.62萬元,評價得分在90(含)-100分的9個、評價得分在80(含)-90分的1個、評價得分在60(含)-80分的0個、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的0個。

  二、審判業務用房租賃費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一)基本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審判業務用房租賃費項目租用朝陽區望京中央廣場A-F座作為審判業務用房以開展審判執行業務,解決審判法庭和附屬用房嚴重不足的矛盾,保障審判服務有序開展,促進審判工作持續高效運轉。項目地址位於朝陽區廣順北大街32號院,租賃建築面積為50,020平方米。該項目的實施主體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項目組織管理部門為三中院辦公室下設的機關事務管理科,項目資金管理部門為三中院辦公室下設的財務科。項目批復預算資金12,049.82萬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該項目實際使用資金12,049.82萬元,無結余資金,項目預算執行率為100.00%。

  (二)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2021年3月初,三中院委託北京國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立了績效評價工作組,對該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評價工作組圍繞項目特點和績效評價重點進行內部研討,制定評價工作實施方案,赴三中院調研並對所收集的資料進行實地查驗、查對、整理分析,完成專家遴選、組建績效評價專家組。2021年5月初,評價工作組召開了專家評價會,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與項目單位相關人員進行了溝通,對該項目進行了綜合評價,撰寫績效評價報告,並向三中院徵求意見,修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

  (三)綜合評價情況及評價結論

  通過評價,項目綜合得分92.50分,項目綜合績效評定結論為"優"。專家評分匯總表如下:

專家評分匯總表

專家評分匯總表

  (四)績效評價指標分析

  1.項目績效目標評價分析

  (1)目標明確性分析

  該項目績效目標通過租賃臨時審判用房為法庭審判服務提供持續、穩定場所,緩解審判業務用房不足,提高案件審判效率,保障人民法院工作有序開展。績效目標設定了項目預期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項目的績效目標基本明確。

  (2)目標合理性分析

  該項目績效目標與三中院職能密切相關,符合三中院年度工作計劃;三中院根據實際需求編制項目申報書,項目資金經市財政評審後確定,上報市財政核準批復。該項目目標適應了現實需求,具有明確的可實現性和可操作性。

  (3)目標細化程度分析

  三中院根據該項目總體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指標,細化分解了項目具體工作任務,對績效目標管理具有良好的支撐作用,目標細化程度較好。

  2.項目績效控制評價分析

  (1)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分析

  ①項目預算管理情況分析

  2020年三中院審判業務用房租賃費項目共安排資金12,049.82萬元,全部為財政資金,于2020年上半年撥付到位,到位率100.00%。截至2020年12月31日,項目實際支出12,049.82萬元,無資金結余,項目預算執行率為100.00%。該項目財政資金足額、及時到位,預算執行金額與預算批復金額一致,預算執行情況良好。

  ②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分析

  項目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參照三中院制定的單位日常財務管理制度執行,為科學合理使用項目資金提供了制度保障。三中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能夠嚴格按照上述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格履行相應財務開支審核審批流程,專款專用,無擠佔、挪用、虛列支出等現象,資金管理、使用比較規範。

  (2)項目組織情況分析

  該項目由三中院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管理,由三中院辦公室財務科負責項目資金管理。項目組織機構健全,組織分工明確。

  (3)項目管理情況分析

  三中院嚴格按照三中院相關項目管理辦法管理該項目,項目預算嚴格按照項目申報的內容和標準執行,財務科定期對項目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管,嚴格按照項目申報的內容和標準審核項目預算支出情況。項目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良好。

  3.項目産出及效果評價分析

  (1)項目經濟性分析

  三中院在執行項目預算時能夠將項目成本控制在項目預算範圍內,項目實施的經濟性較好。

  (2)項目效率性分析

  ①項目的實施進度

  該項目能夠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並按時完成所有項目産出。

  ②項目完成品質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完成項目全部租用工作,實施成果和使用效果獲得一致認可。

  (3)項目效益性分析

  ①項目預期目標完成情況

  三中院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執行,完成對朝陽區望京中央廣場A-F座作為臨時審判用房的租用工作,辦公面積為50020平方米,能夠滿足三中院審判業務需要。新審判大樓環境更好、條件更優、設施更全,現代化的訴訟服務大廳、各類法庭以及人性化的辦公環境,有力提升了三中院司法為民的能力,改善了人民群眾的訴訟體驗。通過本項目的實施,項目産出數量、産出品質等均達到預期目標,預期目標完成情況較好。

  ②項目實施對社會的影響

  項目實施後,為訴訟當事人、律師以及法院辦公人員提供了穩定、便捷的庭審和辦公場所。

  ③項目可持續影響

  審判業務用房租賃費屬於延續性項目。項目實施後,保障了審判業務有序開展,促進審判工作持續高效運轉。

  ④服務對象滿意度

  評價工作組對項目預期服務對象進行滿意度調查,調查顯示,94.87%的受眾群體認為項目效果顯著,表示滿意,項目實施的服務對象滿意度達90%以上,整體達到預期目標。

  (五)主要經驗及做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中院建立了績效跟蹤監控管理機制,重視對預算項目執行的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積極跟蹤年度預算績效目標執行是否到位,定期採集績效執行資訊,匯總分析各項績效指標階段性完成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保證預算項目順利完成。項目申報時,三中院能夠結合工作重點,進行全面的調研,科學、合理地提出資金預算申請,做到不少報、不漏報、不虛報。項目過程式控制制科學合理,符合與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等要求,按照預算執行計劃完成,項目成本管理符合要求,財務制度健全並嚴格執行,會計核算規範。項目資金支出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逐級審批,支出後附報銷單、發票或合同等原始憑證,做到支出有審批,報銷有依據。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項目總體的績效目標設置了數量指標、品質指標、進度指標、成本指標、效益指標、服務對象滿意復指標等,細化了項目具體工作任務,方便後期考核評價等工作順利進行。通過對審判業務用房租賃費項目支出情況進行日常跟蹤以及績效評價,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項目申報文本內容較簡單,項目實施所産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等效益指標不夠細化明確,不利於後期考核及評價。

  2.三中院辦案業務量上升,審判業務用房租賃成本高,不符合長遠發展規劃。

  (六)有關建議

  1.完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多方面明確項目評價指標。

  2.鋻於法院職能的特殊性,租賃房屋與原房屋屬性不匹配,後期裝修成本較高。對審判業務用房租賃和自建兩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進行充分研究、對比和論證,建議考慮自持房産。

  三、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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