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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門決算

日期:2021-09-02 10:00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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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十、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十一、政府採購情況表

  十二、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報表詳見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機構設置、職責

  1、部門職責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負責審理轄區內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國家審判權,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財産、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機構設置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1952年建院。

  法院現有22個部門,其中:審判業務機構19個,非審判業務機構3個。包括: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政治處、綜合辦公室等部門。

  (二)人員構成情況

  行政編制598人,實有人數572人;事業編制88人,實有人數74人。

  二、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20年度收、支總計54533.56萬元,比上年增加2432.68萬元,增長4.67%。

  (一)收入決算説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計54044.11萬元,比上年增加3210.7萬元,增長6.32%,其中:財政撥款收入52302.03萬元,佔收入合計的96.78%;其他收入1742.08萬元,佔收入合計的3.22%。

  (二)支出決算説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計47018.94萬元,比上年減少3120.35萬元,下降6.22%,其中:基本支出33661.17萬元,佔支出合計的71.59%;項目支出13357.77萬元,佔支出合計的28.41%。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20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計52539.57萬元,比上年增加1816.95萬元,增長3.58%。主要原因: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有關精神,增加了訴調對接中心和望京法庭相關建設經費。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20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45432.88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按大類):公共安全支出41554.01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91.46%;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026.61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4.46%;衛生健康支出1852.26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4.08%。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41554.0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增加1332.23萬元,增長3.31%。其中:

  "法院"(款)2020年度決算41554.0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增加1332.23萬元,增長3.31%。主要原因:落實司法體制改革有關精神,增加了訴調對接中心和望京法庭相關建設經費。

  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2026.6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80.62萬元,下降3.83%。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2020年度決算1956.4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130.83萬元,下降6.27%。主要原因:本年度實際招錄人數比預計少。

  "撫恤"(款)2020年度決算70.2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增加50.21萬元,增長251.05%,主要原因:本年度去世人員多。

  3、"衛生健康支出"(類)2020年度決算1852.26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195.74萬元,下降9.56%。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2020年度決算1852.26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減少195.74萬元,下降9.56%。主要原因:受疫情影響2-6月基本醫療保險單位部分減半徵收。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本年度無此項支出。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本年度無此項經費。

  七、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33661.17萬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0萬元,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0萬元,其中:(1)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支出;(3)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補助、助學金、獎勵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支出。(4)其他資本性支出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情況

  "三公"經費包括本部門所屬1個行政單位、1個事業單位。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235.67萬元,比2020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年初預算359.85萬元減少124.18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20年決算數0萬元,與2020年年初預算數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財物統一管理後,因公出國(境)費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級。

  2.公務接待費。2020年決算數3.71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15萬元減少11.29萬元。主要原因:受疫情影響,減少安排公務接待活動。2020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接待外地法院來我院交流、調研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往來等方面。公務接待42批次,公務接待509人次。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2020年決算數231.96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344.85萬元減少112.89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20年決算數100.33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101.15萬元減少0.82萬元。主要原因:實際採購時車輛價格較年初預算時發生了變動,2020年購置(更新)4輛,車均購置費25.08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20年決算數131.63萬元,比2020年年初預算數243.7萬元減少112.07萬元,主要原因:厲行勤儉節約,減少了公車運維費的支出。2020年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中,公務用車加油30.03萬元,公務用車維修33.64萬元,公務用車保險36.45萬元,公務用車其他支出31.51萬元。2020年公務用車保有量89輛,車均運作維護費1.48萬元。

  二、機關運作經費支出情況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合計4939.23萬元,比上年減少191.04萬元,減少原因:本年度受新冠疫情影響上半年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減少。

  三、政府採購支出情況

  2020年政府採購支出總額4125.94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支出723.93萬元,政府採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支出3402.01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3080.07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74.65%,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1749.13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42.39%。

  四、國有資産佔用情況

  2020年車輛110台(實際為89台,有21台尚未完成報廢手續),2370.89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28台(套),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0台(套)。

  五、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説明

  2020年政府購買服務決算2291.02萬元。

  六、專業名詞解釋

  1."三公"經費:是指單位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及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機關運作經費:是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3.政府採購: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4.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品質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5."法院"經費:為保障法院司法審判工作運作,用於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審判和執行活動支出,審判業務用房建設維修和設備購置支出,以及相關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運作管理支出等,包括辦案費、場地租賃費、勞務費、司法郵寄費、法律宣傳費、訴訟服務、專用的設備購置和維修、審判業務用房和人民法庭設備的購置和維修、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作維護等費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一、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2020年度部門項目支出實施績效評價,評價項目16個,佔部門項目總數的80%,涉及金額10,996.055622萬元。其中,部門評價項目1個,涉及金額433.40萬元,評價得分在90(含)-100分。單位自評項目16個,涉及金額10,996.055622萬元,評價得分在90(含)-100分的12個、評價得分在80(含)-90分的1個,評價得分在60(含)-80分的3個。

  二、"安檢工作經費"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一)基本情況;

  項目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主管部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項目屬性:延續

  項目總預算:433.44萬元,其中:財政資金433.44萬元、自有存量資金0萬元

  項目實際支出金額:433.40萬元

  項目起止時間: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于1952年建院,現有22個部門,其中:審判業務機構19個,非審判業務機構3個。在本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審理轄區內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1、項目概況

  安檢工作經費項目是為了提高朝陽法院安檢服務品質,確保當事人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和財産安全,嚴格杜絕一切危險物品進入法院,儘早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庭審正常進行。結合朝陽法院實際情況,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委託第三方招聘75名安檢服務人員。

  該項目預算資金433.44萬元,實際使用433.40萬元。

  2、項目績效目標

  (1)總體目標

  確保朝陽法院12處辦公場所機關安全,幹警安全、參訴人員安全。

  (2)績效指標

  産出指標:

  ①數量指標

  安檢人員總數100名。

  ②品質指標

  安檢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③進度指標

  支付時間2020年全年。

  ④成本指標

  未設定。

  效果指標:

  ①效益指標

  未設定。

  ②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

  未設定。

  (二)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1、評價目的、評價對象及範圍

  加快建成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切實增強部門支出責任和效率意識,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評價對象為朝陽法院安檢工作經費項目,範圍包括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等。

  2、評價原則、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及標準

  評價原則:科學規範、公正公開、績效相關的原則

  評價指標體系:包括項目的産出數量、品質、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評價方法:比較法、公眾評判法等

  評價標準:計劃標準

  3、績效評價工作過程

  本所接到朝陽法院委託後,成立了評價小組,根據評價指標體系的相關要求,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了績效評價方案。評價實施過程中根據擬定方案,經過聽取情況介紹、收集資料、實地察看、問卷調查、綜合分析等程式後,與計劃標準比較後,形成本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三)綜合評價情況及評價結論(附相關評分表);

  該項目立項依據充分、程式規範,資金到位率和執行率均為100%,實施過程符合相關規定,但績效目標設置不完整,經綜合評價,該項目得分90.25分,評價結果為"優"。得分明細:

  1、預算執行率總分10分,實得10分。

  2、産出指標總分50分,實得45.25分,扣分項目為數量指標安檢人員總數目標值100名,實際值75名,扣3.75分;成本指標未設置扣1分。

  3、效果指標總分30分,實得27分,扣分明細及原因:效益指標未設置,無考核參考對象,扣3分。

  4、服務對象滿意度總分10分,實得8分,扣分明細及原因:服務對象滿意度未設置,無考核參考對象,抽樣調查法院工作人員滿意度(不含安檢)滿意度為94.50%,安檢人員滿意度為94.50%,扣2分。

  (四)績效評價指標分析;

  1、項目決策情況

  朝陽法院因安全檢查任務較重,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細則》的規定,由安檢項目小組提出申請,並經法院黨組審議通過,北京高院和北京市財政局同意,決定聘用專職安全檢查人員擔負安全檢查任務。

  在項目招標立項過程中,由司法警察大隊提出申請,報司法警察大隊主管院領導,並報大額資金審查會審議通過後,再報院黨組審議。

  2、項目過程情況

  (1)項目資金到位情況

  2020年市財政預算安排安檢工作經費433.44萬元,按進度審核撥付到位433.44萬元,與預算相比資金到位率為100%,按進度撥付到位率100%。

  (2)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2020年安檢工作經費實際使用433.40萬元,全部為安檢人員的工資、績效獎金、值班費。其中:直接支付安檢員個人44.41萬元,支付中軍軍弘安全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388.99萬元。

  (3)項目資金管理情況

  朝陽法院根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機關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對項目資金設置了輔助賬目進行會計核算,項目資金做到了專款專用,核算清晰完整,賬務處理及時規範。

  (4)項目組織實施

  2020年5月,朝陽法院委託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招標內容為委託第三方招聘75名安檢服務人員(其中男安檢服務人員40名,女安檢服務人員35名)。共有四家單位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選確認中標人為:中軍軍弘安全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朝陽法院與中軍軍弘安全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安檢工作經費安全服務採購項目合同》,服務期限2020年6月至12月,金額433.40萬元(其中支付2020年1-5月實際履行合同公司費用216.90萬元)。因2020年1-5月實際履行合同的公司即為中軍軍弘安全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6-12月相關人員繼續為法院提供安檢及輔助性工作。

  3、項目産出情況

  數量指標:中軍軍弘安全科技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派出75人,與申報的目標值100人相比,完成率75%;

  品質指標:相關人員均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品質達標率100%;

  産出時效:該項目實施期為2020年全年,期間安檢服務人員按規定完成安檢工作,相關費用均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成本指標:申報時未設置成本指標,實際執行費用433.40萬元,與預算申報金額相比,執行率為99.99%。

  4、項目效益情況

  朝陽法院為國家審判機關,通過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通過實施安檢工作經費項目法院12處辦公點的安檢警員共檢查進入法院當事人228,707人次,律師58,031人次,共計286,738人次(為2019年安檢總量的24.7%),檢查出限制物品77,668件(為2019年查出總量的33.2%),查獲管制刀具、催淚瓦斯等違禁物品25件(為2019年查獲總量的22.9%),特別是在2020年下半年隨著三大訴訟場所的逐步開放,安檢工作量逐步恢復,安檢警員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況下,2020年9月到12月共檢查當事人156,078人次,律師42,223人次,共計198,301人次,檢查出限制物品54,564件,違禁物品18件。特別是接近正常工作量的12月份單月共檢查當事人了7.3萬人次,查獲管制物品11件,其中管制刀具7件,有力保障了參加訴訟活動人員人身安全和訴訟工作的順利進行。

  該項目滿意度調查的50份樣本匯總結果顯示,安檢人員對法院培訓和報告支付的及時性方面滿意度為99%,對安檢工作經費保障法院財産、司法和訴訟參與人安全、滿足維護審判秩序方面滿意度為90%;朝陽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對安檢人員的儀容儀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滿意度為96%,對安檢工作經費保障法院財産、司法和訴訟參與人安全、滿足維護審判秩序、提升辦案效率方面滿意度為92%。

  (五)主要經驗及做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項目組織實施方面

  (1)項目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檢工作經費項目長期採取外包形式,由項目實施單位直接聘用相關人員,派到法院執行安檢及輔助工作,形成了比較成熟的項目日常實施與管理體系,但是法院未建立項目申報、實施、績效目標跟蹤和修正等相關管理制度,項目申報、實施過程的監管及驗收方面的資料不完整。

  (2)項目資金與項目目標不夠匹配。

  該項目每人平均項目資金較低,安檢員因工資待遇較低,專業較好的難以長期保留,導致安全檢查工作水準難以再提升。

  (六)有關建議。

  1、嚴格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避免合同執行不規範造成的風險。

  2、重視對項目的績效目標的申報,使項目資金與項目目標相匹配,科學設計績效目標,細化評價指標,合理確定分級指標權重,建立充分、客觀、合理、清晰可行的績效指標體系。

  3、本項目評價結果為優,隨著朝陽區人民法院在發揮司法職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為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職能愈發加強,建議下一年度將此項目延續。

  三、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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