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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2018年度部門決算

日期:2019-08-29 10:00    來源: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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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九、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十、政府採購情況表

  十一、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報表詳見附件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職責

  1、本部門職責

  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本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接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對偵查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對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及提起抗訴;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活動和刑罰執行及監獄、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機構設置情況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設置15個職能部門。

  (二)人員構成情況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部門行政編制113人,實際106人。

  二、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18年度收、支總計7563.38萬元,比上年增加743.01萬元,增長10.89%。

  (一)收入決算説明

  2018年度本年收入合計7256.19萬元,比上年增加1085.24萬元,增長17.58%,其中:財政撥款收入7099.01萬元,佔收入合計的97.83%;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事業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經營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其他收入157.18萬元,佔收入合計的2.17%。

  (二)支出決算説明

  2018年度本年支出合計6902.74萬元,比上年增加1082.86萬元,增長18.61%,其中:基本支出5615.96萬元,佔支出合計的81.36%;項目支出1286.78萬元,佔支出合計的18.64%;上繳上級支出0萬元,佔支出合計的0%;經營支出0萬元,佔支出合計的0%;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0萬元,佔支出合計的0%。

  三、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18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計7391.44萬元,比上年增加1220.49萬元,增長19.78%。主要原因:一是根據全市司法體制及監察體制改革情況,按照業務工作實際需求安排部門預算經費支出;二是按照市級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2018年度繼續使用的財政性結轉資金較2017年增加。

  四、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8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6750.36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按大類):公共安全支出5999.83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88.87%;教育支出10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0.15%;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46.38萬元,6.61%;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支出294.15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4.37%。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2018年度決算5999.83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6146.57萬元,下降2.39%。

  “檢察”(款)2018年度決算5999.83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減少146.74萬元,下降2.39%。主要原因落實司法體制及監察體制改革要求,我院檢察支出相應減少。

  2、“教育支出”(類)2018年度決算10萬元,與2018年年初預算10萬元持平。其中:

  “進修及培訓”2018年度決算10萬元,與2018年年初預算10萬元持平。

  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018年度決算446.38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減少91.49萬元,下降17%。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2018年度決算446.37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517.87萬元,減少71.50萬元,下降13.81%。主要原因:我院統籌安排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繳費和職業年金繳費開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相應支出。

  “撫恤”2018年度決算0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20萬元,減少20萬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我院未支出撫恤費用。

  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類)2018年度決算294.15萬元,2018年年初預算294.15萬元。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2018年度決算294.15萬元,2018年年初預算294.15萬元。主要原因:我院統籌衛生醫療支出,根據實際需要列支衛生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本部門2018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

  六、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2018年本部門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5615.21萬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0萬元,其中:(1)工資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等支出;(3)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救濟費、醫療費補助、助學金、獎勵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支出。(4)其他資本性支出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等。

第三部分 2018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情況

  “三公”經費包括本部門所屬1個行政單位。2018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48.89萬元,比2018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年初預算67.75萬元減少18.86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18年決算數0萬元,2018年年初預算數0萬元。主要原因:全市檢察院財物統一管理後,因公出國境費用安排在市檢察院本級。

  2.公務接待費。2018年決算數0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數4.75萬元,減少4.75萬元。主要原因:落實厲行勤儉節約要求,我單位2018年度未發生公務接待費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2018年決算數48.89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數63萬元減少14.11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18年決算數0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數0萬元。主要原因:2018年未購置車輛。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18年決算數48.89萬元,比2018年年初預算數63萬元減少14.11萬元,主要原因:我院2018年按照車輛使用規定,嚴控車輛使用,降低了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支出。2018年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中,公務用車加油22.01萬元,公務用車維修18.77萬元,公務用車保險7.42萬元,公務用車其他支出0.70萬元。2018年公務用車保有量24輛,車均運作維護費2.04萬元。

  二、機關運作經費支出情況

  2018年本部門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合計767.96萬元,比上年增加49.24萬元,增加原因:根據實際需求安排支出。

  三、政府採購支出情況

  2018年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政府採購支出總額475.66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支出166.77萬元,政府採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支出308.89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407.66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89.29%,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0%。

  四、國有資産佔用情況

  固定資産總額5023.91萬元,其中:汽車24輛,541.55萬元;單價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0台(套),0萬元。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2018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收入總計0萬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總計0萬元。

  六、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説明

  2018年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決算106.74萬元。

  七、專業名詞解釋

  1.“三公”經費:是指單位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機關運作經費:是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維修(護)費、專用材料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3.政府採購: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4.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主要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機關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根據實際需要,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5、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18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一、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對2018年度部門項目支出實施績效評價,評價項目3個,佔部門項目總數的37.50%,涉及金額58.02萬元。評價結果,普通程式評價項目1個,涉及金額14.40萬元,評價良好1個;簡易程式評價項目2個,涉及金額43.62萬元,評價良好2個。

  我院本次開展2018年度預算項目自評工作,績效評價結果總體情況為“良好”。項目決策管理、績效目標設定、項目管理及項目績效管理基本規範,績效目標設定基本完整合理。但還存在項目資料在項目決策、管理及績效管理環節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進一步提高績效管理意識,規範日常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檢察院接待場所安檢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一)評價對象概況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為加強本院檢務接待場所安防建設,為群眾控告、申訴、舉報和辦案部門工作聯繫提供安全、便捷、規範的接待秩序,根據市院《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務接待場所安全檢查工作規定(試行)》、《2015年北京市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動態管理辦法》要求,配備了安檢門、X光安檢機、危險液體檢查儀以及手持式金屬探測器。聘用了2名持有安檢專業資質的人員負責安檢工作。石景山檢察院制定了《安檢人員工作職責》,明確了安全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安全檢查人員的工作要求、安檢人員的管理等內容。目前,石景山檢察院安檢設備運轉正常,安檢人員工作職責到位,為石景山檢察院檢務接待場所安全有序發揮了重要保障作用。2018年度石景山檢察院接待場所安檢項目預算10.32萬元。該項目經市財政局批准,項目實施主體為石景山檢察院,資金來源為市財政撥款,項目主要內容根據單位任務實際,需配備2名保安,為石景山檢察院檢務接待大廳進行安檢服務。

  (二)評價結論

  績效評價工作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經專家綜合評價,接待場所安檢費用項目績效評價綜合得分77.50分,項目綜合績效評定結論為“良好”。

  項目決策指標,滿分15分,評價得分為10.50分。該項目績效目標基本明確,但部分指標設置不夠合理、細化,缺乏可衡量性;項目決策符合項目實施需求,但預算編制和決策依據不夠規範。

  項目管理指標,滿分30分,評價得分為25分。在預算管理和資金到位方面,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但預算編制支出內容與預算編制匹配度不足;在財務管理方面,總體財務制度執行比較到位;在項目實施方面,制定了安檢工作方案,項目單位定期要求保安公司提供對派駐保安人員管理情況及安檢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考勤情況、日常管理及人員培訓等情況;並對派駐保安人員從安全常識、崗位技能、體能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評分。

  項目績效指標,滿分55分,評價得分為42分。該項目産出基本達到了預期目標,但項目完成效果體現不足,支撐資料不夠充分。項目滿意度調查不夠全面、科學,且未進行滿意度調查分析。

  (三)存在問題

  1、該項目部分績效指標不夠細化,可衡量性合理性存在不足的現象。部分績效指標設定較為籠統,不夠具體明確。如産出品質指標設定了考核保安人員管理辦法,但如何將産出數量與品質指標進行關聯,設置的不夠具體明確,對産出數量的品質控制不具備可衡量性;社會效益指標設置比較寬泛,未定量或分級分層定性設定體現開展安檢工作與實現社會效益之間的關係。

  2、立項決策依據不夠充分,缺少需求量等調查統計的數據支撐。未結合石景山檢察院實際,對安檢人員需求數量、需求崗位進行充分調研,項目決策標準不夠科學合理;預算編制不夠細化、準確,實際支出與預算申報標準較大差異,目標實現情況不夠突出。

  3、石景山檢察院建立了系統、具體的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制度,但缺少項目申報、過程實施、監督檢查、進度控制、績效跟蹤、驗收考評等相關管理措施。

  4、項目管理需進一步規範,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單位定期要求保安公司提供對派駐保安人員管理情況及安保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考勤情況、日常管理及人員培訓等情況;並對派駐保安人員從安全常識、崗位技能、體能和綜合素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評分。該項目缺少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明確的人員組織分工、實施節點、對服務方的遴選標準與要求、監管措施、考核要求及風險防控措施等內容,實施方案的完整性、適用性不足。

  5、項目過程監管體現不充分。項目單位對該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品質控制的過程資料收集不夠完整。如根據合同簽訂規定,甲方有權對保安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但未提供監督檢查的支援材料。項目過程不夠嚴謹,簽訂的合同對服務商應承擔的工作範圍、人員職責要求等不夠明確。

  6、項目績效資料、數據歸集不夠完整,項目績效呈現不足,如缺乏社會效益、可持續影響的對比分析材料,不足以體現該項目的效果性。項目實施的滿意度調查樣本量較少、樣本範圍過於局限,滿意度呈現不夠客觀,且未進行滿意度調查結果的統計分析,不能合理反映項目實施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

  (四)建議

  1、建議強化財政資預算績效管理意識,按照市財政局績效目標的填報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及指標。産出指標和效益指標應具體細化且相互關聯,儘量採用量化指標,明確衡量標準,做到可考核。若項目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績效目標與具體指標。

  2、規範項目前期論證決策,細化預算編制並規範支出。建議進一步加強項目前期的研究、論證,準確核定工作量與工作標準,確保專項資金決策標準合理性、決策依據的充分性,增強立項決策力度和程式的規範性;提高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約束力和預算編制準確性,科學編制預算,儘量細化準確;注意項目執行與預算申報的匹配性。

  3、完善項目管理制度與實施方案,強化主體責任。結合內部控制規範要求,建立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實施程式和監督管理機制,使項目決策、執行、監督和績效考核等有據可依。進一步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強化項目單位的主體責任意識,明確人員職責分工、項目實施節點、監督管理措施、績效考核要求及風險防控措施等內容,加強實施方案的可操作性,提高對項目實施的指導性。

  4、加強過程監督管理。強項目實施過程監管,建議加強對安保服務公司、安保安檢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增強日常抽查、季度績效考核等,並做到管理留痕,加強項目實施管理、監督驗收等過程資料的蒐集。

  5、建議加強項目績效成果的資料收集,及時、全面、完整收集項目效果資料,充分體現績效目標完成效果;根據項目服務對象範圍,選擇適當的方式、方法,開展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注重滿意度等效果資料的歸集整理,充分反映項目實施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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