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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

日期:2018-08-23 10:00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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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部門決算

目錄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經濟分類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經濟分類決算表

  九、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表

  十、政府採購情況表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第一部分 2017年度部門決算報表

  具體情況詳見附件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門決算説明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職責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下轄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和十六個區級檢察院。主要任務是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對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對本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或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訴、檢舉和舉報,辦理刑事賠償事項;與監察委員會進行辦案銜接,負責對監察委員會移送案件的審查辦理工作。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部門決算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一個單位的決算組成。

  二、2017年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2017年度收入總計35512.83萬元,其中:本年收入32936.97萬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0萬元,年初結轉和結余2575.87萬元。在本年收入中,財政撥款收入31871.09萬元,佔收入合計的96.76%;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事業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經營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佔收入合計的0%;其他收入1065.88萬元,佔收入合計的3.24%。

  2017年度本年支出合計28028.73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9196.55萬元,佔支出合計的68.49%;項目支出8832.18萬元,佔支出合計的31.51%。

  2017年結余分配0萬元,年末結轉和結余7484.10萬元。

  三、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7316.44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按大類):公共安全支出23821.28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87.20%;教育支出35.04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0.1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168.32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7.9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886.49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3.25%;其他支出405.31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1.48%。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公共安全支出”(類)2017年度決算23821.28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25301萬元減少1479.72萬元,減少5.85%。其中:

  “檢察”(款)2017年度決算23608.84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25088.55萬元減少1479.71萬元,減少5.90%。主要原因:因監察體制改革,部門職責調整,相關項目出現結余。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2017年度決算212.45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

  2、“教育支出”(類)2017年度決算35.04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其中:

  “進修及培訓”(款)2017年度決算35.04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

  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2017年度決算2168.32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2275.66萬元減少107.34萬元,減少4.72%。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2017年度決算2074.14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2223.66萬元減少149.52萬元,減少6.72%。主要原因:根據實際離退休人員和養老保險需求安排支出。

  “撫恤”(款)2017年度決算94.18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52萬元增加42.18萬元,增長81.12%。主要原因:去世人數增加。

  4、“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2017年度決算886.49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1044萬元減少157.51萬元,下降15.09%。其中:

  “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2017年度決算886.49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1044萬元減少157.51萬元,下降15.09%。主要原因:根據實際醫療保險需求安排支出。

  5、“其他支出”(類)2017年度決算405.31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其中:

  “其他支出”(款)2017年度決算405.31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

  四、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一)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49.69萬元,主要用於以下方面(按大類):城鄉社區支出49.69萬元,佔本年財政撥款支出100%。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1、“城鄉社區支出”(類)2017年度決算49.69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2017年度決算49.69萬元,與2017年年初預算持平,此經費為2016年結轉資金。

  五、2017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經濟分類決算情況説明

  2017年本部門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19183.95萬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安排基本支出0萬元,其中:(1)工資福利支出包括津貼補貼、獎金、其他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務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3)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支出。(4)其他資本性支出包括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等。

第三部分 2017年度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説明

  一、“三公”經費的單位範圍

  “三公”經費包括所屬1個行政單位、0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0個事業單位。2017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1334.19萬元,比2017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年初預算1511.04萬元減少176.85萬元。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用。2017年決算數215.83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數250.88萬元減少35.05萬元。主要原因:根據中央、市政府有關精神,縮減因公出國(境)費用開支;2017年因公出國(境)費用主要用於司法業務交流,檢察業務專題培訓、辦案調查取證、參加國際會議等,2017年組織因公出國(境)團組15個、47人次,每人平均因公出國(境)費用4.59萬元。

  2.公務接待費。2017年決算數10.47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數10.93萬元減少0.46萬元。主要原因:根據中央和市政府有關“八項規定”的要求,嚴控接待人數,嚴把費用標準。2017年公務接待費主要用於單位及部門的業務招待、接待外賓等。國內公務接待168批次,公務接待3293人次。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維護費。2017年決算數1107.89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數1249.23萬元減少141.34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2017年決算數797.92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數882.93萬元減少85.01萬元。主要原因:2017年初預算國一國二車輛更新40輛,後有3輛原定更新的車輛因環保排放標準升級不再進行報廢更新,2017年購置(更新)37輛,車均購置費21.57萬元。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2017年決算數309.97萬元,比2017年年初預算數366.3萬元減少56.33萬元,主要原因: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車輛管理,壓縮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支出。2017年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中,公務用車加油65萬元,公務用車維修123.89萬元,公務用車保險49.53萬元,公務用車其他支出71.55萬元。2017年公務用車保有量(使用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122輛,車均運作維護費2.54萬元。

  二、機關運作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本部門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合計3613.54萬元,比上年增加43.08萬元,增加原因:根據司法體制改革精神,相關經費保障標準調整導致與之關聯的機關運作經費增加。

  三、政府採購支出情況

  2017年政府採購支出6428.67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支出3627.81萬元,政府採購工程支出498.83萬元,政府採購服務支出2302.03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3561.06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55.39%,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2385.62萬元,佔政府採購支出總額的37.11%。

  四、國有資産佔用情況

  固定資産總額102831.21萬元,其中:汽車(使用各類資金安排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122輛,3107.63萬元;單價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1台(套),238.7萬元。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政撥款收支情況

  本部門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收入。

  六、專業名詞解釋

  1.“三公”經費:是指單位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作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單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2.機關運作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運作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作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17年度部門績效評價情況

  一、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2018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2017年度部門項目支出實施績效評價,評價項目16個,佔部門項目總數的31.37%,涉及金額3275.79萬元。從評價情況來看,上述項目立項符合部門職責和相關管理規定。績效目標合理,評價指標體系較完善,評價標準較科學;項目業務管理制度較完善,業務監控有效性較好,各項業務工作有序開展;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建立了相應的財務監控措施和手段,有效防控各類財務風險;任務完成品質較高,時效性強,産出、效果完成情況較好;通過項目實施,在強化法律監督、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社會效益較顯著,群眾滿意度較高。

  二、北京市檢察機關資訊系統平臺維護費項目績效評價報告

  (一)評價對象概況

  北京市檢察機關資訊系統平臺維護費項目主要內容是對網站、業務管理、隊伍管理、檢務管理四大系統,包括檢察人員資訊資源中心-首都檢察網、設備公眾資訊交流平臺-北京檢察網、檢察隊伍管理系統、線上學習系統、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基層檢察院建考評系統、辦案業務管理系統(控申檢察、反瀆職侵權、反貪污賄賂、偵查監督、公訴檢察、民行檢察、監所檢察、檢察技術、預防資訊)、檢委會議案議程平臺、案件管理與決策分析平臺、資訊共用平臺、行政管理協同平臺等,除此之外,還有高檢院推廣的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軟體系統,共計58個應用系統,進行維護,保障全市檢察機關資訊系統平臺的正常運作。

  (二)評價結論

  經評價工作組評議,該項目績效評價綜合得分83.94分,其中項目決策11.92分、項目管理26.18分、項目績效45.84分,績效評定結論為“良好”。

  (三)存在問題

  1、績效目標設置不夠合理,指標較籠統,可考量性不足。

  績效目標設定不夠明確,總體績效目標與2017年工作重點結合不夠充分,缺乏緊密性。産出品質指標設置不夠具體、明確,缺乏衡量標準和可考性。效果指標設定不全面,未設置可持續性影響指標。

  2、項目決策程式缺乏規範性,決策依據資料支撐力不足。

  項目申報不夠規範。一是項目申報文本的組成內容不健全,沒有按《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規定“申報預算200萬元以上及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要附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缺少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評審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立項資料。二是項目申報文本中申報內容不夠細化,沒有按照項目採購方案中6項服務範圍申報。三是缺少經費測算依據。

  3、項目缺乏實施方案,過程監管和驗收資料提供不足。

  項目未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方案,僅提供運維方實施方案,不能體現項目實施主體在運維中的管理和監督作用。在項目實施方面,運維項目均由運維服務商具體實施,作為項目主責單位,缺少對項目過程的監管,以及對運維效果的驗收。項目資金未根據運維階段支付,而是一次性支付,缺乏合理性。

  4、項目績效資料歸集不完整,缺乏實施效果分析。

  項目績效資訊的資料、數據歸集不夠規範完整,不足以支撐説明項目績效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運維效果資料體現不充分,特別是延續性項目缺乏總結分析資料,項目可持續影響資料缺失,對項目持續運維認識上存在偏離。

  5、服務滿意度調查缺乏合理性,資料支撐力不足。

  服務對象滿意度僅面向市院幹警,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未分層,調查範圍、調查內容缺乏合理性,不能充分體現滿意度效果。

  (四)建議

  1、提高績效管理意識與績效目標設置合理性。

  提高預算績效管理意識,加強對績效目標填報與項目目標和內容的對應關係,理解績效指標體系,合理設置運維績效目標和各項産出指標,做到目標明確、細化、量化可衡量。績效目標的設置應該結合單位職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年度主要工作任務、預計單位在本年度內履職所要達到的總體産出和效果。並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錶述。

  2、制定合理實施方案,增強實施有效性。

  針對項目實施目的、內容、計劃節點、管理機構和人員安排,以及管理措施,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完善相關手續,注重實施方案的有效性。

  3、健全組織管理制度,明確分工職責。

  進一步健全組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項目的監督管理、品質控制辦法、考核驗收辦法,並根據工作實際,細化主責部門以及運維服務商的具體職責分工。

  4、提高項目跟蹤管理力度,保存收集過程留痕資料。

  加強項目的精細化管理,管理過程要留有足夠相關痕跡説明。強化項目後續的跟蹤管理,加強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監督考核等過程資料的蒐集展示工作。做到各個管理環節都及時準確保留文字、圖片等資料,完善項目檔案管理,充分反映項目實施績效。

  5、重視服務滿意度測評工作,加強資料收集。

  合理確定項目服務對象範圍和數量,加強反映績效成果的資料收集與展現工作,建議以問卷調查、訪談等形式對服務的有關部門、人員開展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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