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北京市普通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合同價款支付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1-22 15:02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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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公管發〔2020〕4號

各公路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精神,進一步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養護工程管理效率和實施效果,現將我市普通公路養護工程合同價款支付的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於合同價款支付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預付款原則上應在合同簽訂後14日內支付,支付比例為合同額的30%,且一般不得要求承包人就預付款支付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項目進度款按照施工進度計量後支付,原則上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支付申請和資料之日起7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完成支付,視財政資金到位情況,一般應支付至合同額的88%。

  完工後,發包人應組織承包人及時完成內業資料編制,並上報財務部門進行決算評審。原則上財務部門應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評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決算評審,同時評審結果應及時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公開。

  待財務決算評審完成,且承包人提交品質保證金後,一次性支付合同尾款,原則上發包人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支付申請和資料之日起7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完成支付。其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選擇預留品質保證金的,發包人應在合同尾款支付時予以預留。

  二、關於保證金返還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完成交竣工驗收,且承包人提交品質保證金後,發包人應在收到合格的履約保證金返還資料之日起5日內返還履約保證金。

  待缺陷責任期滿,承包人履行完成全部合同約定,經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在收到合格的品質保證金返還資料之日起5日內返還品質保證金,其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選擇預留品質保證金的,發包人應在收到符合支付條件的申請資料之日起7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一次性完成支付。

  請各公路分局認真貫徹落實,結合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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