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0-01-22 14:57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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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公管發〔2020〕2號

各公路分局、路網中心、定額站、質監站: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普通國道、市道、縣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品質與投資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品質與投資效益,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北京市公路條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公路養護工程是指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實施並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遷和徵地等工作。不包括日常養護、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擴建工程。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養護工程的勘察、檢測、設計、諮詢、監理及施工等相關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普通國道、市道和縣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遵循決策科學,管理規範、技術先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公路養護工程按照養護目的和養護對象,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預防養護是指公路整體性能良好但有輕微病害,為延緩性能過快衰減、延長使用壽命而預先採取的主動預防工程。

  修復養護是指公路出現明顯病害或部分喪失服務功能,為恢復技術狀況而進行的功能性、結構性修復或定期更換工程。修復養護分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其中,大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含橋梁、隧道)的較大損壞進行週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技術標準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含橋梁、隧道)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的技術狀況的工程。

  專項養護是指為恢復、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務功能而集中實施的完善增設、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按原規模)等工程,按中修工程進行管理。

  應急養護是指在突發情況下造成公路損毀、中斷、産生重大安全隱患等,為較快恢復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實施的應急搶險保通和恢復重建工程。

  第六條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交通委主管本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定本市公路養護工程發展規劃,提出養護總體目標。

  各公路分局負責各自管養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工作,根據市交通委的養護規劃和總體目標,制定本轄區內養護管理年度目標和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公路養護工程資金由財政資金解決,其中大修、預防性養護工程按項目單獨申報資金,中修工程使用日常養護切塊資金。

  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使用範圍包括設施技術狀況檢測與評定、養護決策諮詢、養護設計、養護施工、施工管理及品質控制、工程驗收、監督檢查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者挪用養護工程資金。

  第八條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公路養護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組織制定本市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規定與辦法,擬定年度公路養護工作任務和養護工作目標,負責對全市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負責組織公路養護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二)擬定市級公路養護年度計劃,負責年度計劃內公路養護大修及預防性養護工程的方案審查和概算批復。負責組織養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經驗交流等工作。負責指導信息化技術(養護管理系統等)在養護工程中的推廣和經驗交流工作。

  (三)負責公路養護工程的品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路養護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公路分局公路養護管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公路養護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範;制定管養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負責編制年度公路養護工程建議計劃,按要求及時上報至市交通委審查。負責依據交通委下達的公路養護目標,制定落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路大修、預防性養護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及預算的審批工作,負責中修、及專項工程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三)負責公路養護工程組織協調、過程管理以及工程驗收等工作。負責公路養護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成果的組織實施和應用的總結工作。負責信息化技術在養護工程中的具體實施和應用工作。

  (四)依據相關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制度,開展管養公路養護從業單位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落實公路養護工程的品質管理工作。按照《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落實公路養護工程安全生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條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項目管理,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及財政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從業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公路養護工程。

  除單一來源採購項目外,為公路養護工程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從業單位,不得再參加該項目內其他公路養護工程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各公路分局應當建立科學決策機制和工作體系,編制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和審查程式,並報市交通委備案。

  公路養護工程的項目立項研究階段,應結合設施安全運作狀況,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養護需求分析、養護技術方案等工作流程進行前期決策,作為制定養護計劃的依據。

  第十三條各公路分局依據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附屬設施等技術狀況的檢測和評定結果,開展公路設施性能評價分析,于當年1月底前向交通委上報上一年度的設施運作報告。

  第十四條養護需求分析應當根據檢測和評定數據,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本市養護規劃,科學設定養護目標,合理篩選需要實施的養護工程。

  第十五條對擬實施養護工程的路段、構造物及附屬設施等,應當開展專項檢查或檢測工作,根據檢測評定數據、破損狀態、病害類型、結構承載能力,病害發展趨勢,綜合考慮等技術、經濟、安全、環保等因素,按照相關規範標準,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維修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各公路分局應當組建技術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對設計文件的審查。公路養護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和施工圖設計批復文件應報市交通委備案。

  第十七條公路養護工程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各公路分局應當以檢測評定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使用年限、交通量及軸載數據、重要程度、路網作用、養護時機等因素,建立養護工程項目庫,項目庫按照滾動方式實施動態調整,並每年定期更新,入庫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達到使用年限的公路;

  (二)PQI評定低於養護目標道路和PQI值評定為中次差等級路段;

  (三)路況數據下降較快的路段;

  (四)設計荷載等級、抗災能力及安全防護標準等技術指標與所在道路不匹配,且承載重要交通功能的橋梁設施;

  (五)技術狀況評定為三類及以下的橋隧。

  第十八條公路養護工程設立項目前期工作專項經費。已列入養護工程計劃的項目,前期設計費包含在批復及設計概算內;未列入計劃(已通過市交通委方案審查)的工程項目作為儲備項目由公路分局保存,設計費經交通委核準後,在前期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四章計劃編制

  第十九條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計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執行編制、審批和下達的工作程式。

  第二十條公路養護工程建議計劃應依據“先重點、後一般,先幹線、後縣級”的原則。並遵循“優供、控需、強治”理念,優先解決“中、次、差”路段路況問題,重點考慮符合以下要求的項目:

  (一)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通行的項目,如災後恢復、橋隧加固等項目;

  (二)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的項目,包括重點旅遊線路、産業園區道路等對區域經濟發展起重要支撐作用的公路;

  (三)路況水準較差、明顯影響公路整體服務水準的項目。

  (四)可依據行政等級(國道、市道、縣道)順序,其中國道和市道以擁擠度(V/C)排序,縣道按照重要程度排序;

  (五)適宜實施預防養護工程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公路大修、預防性養護工程計劃執行以下工作程式:

  (一)1-3月,項目建議計劃編報階段:

  各公路分局按時間上報下一年度養護工程建議計劃後,市交通委組織對項目建議書和編制説明進行審核,並篩選項目,確定大修工程的維修方案和投資估算,同時下達前期工作通知,由各公路分局繼續開展前期工作。

  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項目實施的依據和意義,實施的必要性,擬初步實施方案、投資估算及經濟社會效益等內容。

  編制説明主要包括:編制原則,擬達到的養護目標,項目篩選方式、投資估算依據等內容。

  (二)4-7月,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和審批階段:

  各公路分局收到市交通委下達的前期工作通知後2個月內完成養護工程建議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編制工作,並同時上報審查意見。

  市交通委組織對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的審查,並完成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的批復工作。

  (三)8-9月,下達批復計劃並組織招標等工作

  市交通委下達《xx年度北京市交通委公路建設養護計劃》後,各公路分局據此委託施工圖設計,完成預算批復,並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委依據路網運作水準,分批次下達本年度中修工程計劃編制通知。重點解決臨時性保障工作任務、局部中次差路段、橋隧設施構件評分低、附屬設施安全性能不達標以及水毀和突發性應急類工程等。

  各公路分局應結合設施運作狀況編制中修計劃,並按要求上報至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對中修計劃的方案進行審核,視項目的重要程度和複雜程度,組織對方案進行研究論證,完成審核後分批下達中修(專項)工程計劃。

  第二十三條各公路分局在編制養護工程計劃時,應統籌考慮項目實施對周邊環境、社會交通以及市民出行的影響,對擬定的維修措施及交通導改方案應進行研究論證。避免集中作業造成交通擁堵。

  市交通委負責省際通道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資訊共用和協調工作,各公路分局按要求做好養護工程具體資訊的對接和通報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路養護大修、預防性養護工程調整建議計劃應于第二季度上報至市交通委。上報時需説明計劃調整原則、原因及資金變化情況,並附相關材料或批復文件等資料。市交通委按規定程式組織審查,並於7月下達本年度調整計劃。中修工程原則上不調整。

  第二十五條各公路分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計劃編制要求,及時完成養護工程計劃編報工作。並接受市交通委對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工程設計

  第二十六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依據規範和指南要求,按照“分段設計、分類處理、分期實施、合理決策”基本原則,綜合考慮設施狀況、結構、材料、荷載、環境、經濟等因素,選擇最優養護對策。並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迴圈利用、綠色環保。

  (二)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設計,降低養護工程施工對交通影響,保障運作安全。

  (三)做好養護安全作業方案設計,保障養護作業安全。

  (四)做好配套附屬設施的設計

  第二十七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採取以下方式:

  (一)中修工程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

  (二)公路大修工程、預防養護工程採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

  (三)應急養護工程應根據工程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設計。

  第二十八條公路養護工程的概預算編制應依據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定額》、《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等相關規定執行。在編制過程中應參照公路工程造價資訊網發佈的最新市場價格,綜合考慮往年類似養護工程造價,合理編制養護工程概預算。

  第二十九條公路養護工程的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普通公路採用一階段設計的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公路分局審批;

  (二)普通公路採用兩階段設計的養護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由市交通委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及預算由各公路分局審批;

  (三)普通公路應急工程設計審批:

  恢復重建工程:道路工程投資額大於500萬元、橋梁恢復重建和泵站改造等構造物工程投資大於200萬元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交通委審批。

  低於上述投資額的項目,執行中修工程管理程式,設計文件由各公路分局審批,審批文件需報市交通委備案。

  上述工程中規模較大或提高原有設計標準的項目,報交通委審定。

  第三十條公路養護工程的設計應以專項檢測和評定結果為依據,加強結構物承載力和舊路性能評價,強化對顯性、隱性病害的診斷分析,採用必要的檢測設備開展結構參數、結構強度及材料性能檢測,合理編制養護工程設計方案。

  當檢測內容和檢測結果不足以準確判斷設施狀況,影響設施性能評價和判定時,設計單位和檢測單位應根據需要按規範補充開展針對性的專項檢測和特殊檢測,提出檢測成果和評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養護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對施工工藝和驗收標準進行詳細説明。

  鼓勵養護工程採用通過鑒定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尚未制定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公路養護工程採用上述新工藝等四新技術時需經市交通委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條設計單位應當保證養護工程設計文件品質。做好設計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並對設計品質負責。在對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發現有違背強制性規範和標準行為的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按照《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養護工程設計實行動態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跟蹤病害發展情況,並根據需要做好設計變更工作。公路養護工程在完工時,設計單位應開展設計文件與現場實際情況對比分析報告。在全面總結設計工作時,重點對病害診斷、處置措施、方案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説明。

  第三十四條各類養護工程的設計文件,須嚴格履行審查或審批管理程式,通過審查或審批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公路養護工程執行設計後評價制度。對於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大於3000萬元或有需要評估實施效果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應進行品質後評價工作。

  品質後評價工作分為交工驗收階段評價和缺陷責任期階段評價兩階段,評價分值為100分。

  市交通委負責養護工程設計品質後評價實施中的組織、監督、檢查工作,併發布評價結果。各公路分局負責本轄區內公路路面大修工程設計品質後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及時將評價結果報市交通委。

  第六章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條各公路分局應嚴格執行批准的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及設計批復文件,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的內容。

  工程開工前應當依據設計文件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H30)的規定,組織對養護工程交通導改方案的審查,並報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開工。

  第三十七條各公路分局、養護工程的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工程項目管理制度,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程的進度、品質、安全環保的檢查,確保養護工程滿足合同要求。

  第三十八條當年下達計劃的公路養護工程原則上當年完成驗收;對於計劃下達較晚、技術複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由各公路分局提出申請,經市交通委同意後,轉為跨年工程。

  第三十九條公路養護工程執行公路養護工程月報制度和計量支付制度,預付款及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月報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工程量清單內容列出本月實際完成工程量和累計完成工程量,以及累計完成工程量和總體進度計劃的對比。

  (二)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管理情況;

  (三)對滯後工程項目分析出滯後原因和將要採取的彌補措施;

  (四)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及機械履約檢查情況。

  第四十條公路養護工程設計變更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由各公路分局初審後,報市交通委審批。其他情況由各公路分局負責審批,並上報市交通委備案。

  (一)凡涉及技術標準、建設規模、使用功能、結構型式等內容的工程變更;

  (二)同類性質工程累計變更額超過50萬元或單項工程變更額超過50萬元的工程變更;

  (三)超過概算審批額度的工程變更。

  (四)極特殊情況下,如果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或超過原概算的增項工程,經上級審批機關批准後,按照有關變更程式執行。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公路養護工程變更估價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取消某項工作,該項工作總額價不予支付。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子目的,採用該子目的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子目的,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在綜合考慮承包人在投標時提供的單價分析表基礎上,由監理人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五)如果本工程的變更指示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公路應急養護工程,按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搶險保通工程

  發生地震、水毀、塌方、山體滑坡等突發事件後,各公路分局應立即組織作業單位採取緊急控制和處置措施,及時組織搶險保通工程恢復公路正常通行條件,同時按應急預案中突發事件的工作程式進行上報。過程文件應予以留存。

  (二)恢復重建工程

  根據工程規模性質,按照規定程式完成審批工程,並組織實施完成設施的修復。

  應急養護工程實施結束後,作業單位應將應急養護工程有關材料(影像資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費用清單等)編製成應急養護工程實施報告,在30天內上報應急養護工程費用。由各公路分局負責審定。

  第四十三條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中應充分利用智慧交通引導設施定位施工作業區,採取移動網路導航技術實現施工作業路段資訊的實時上傳及發佈,為公眾出行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四條各公路分局應加強公路養護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及財務決算,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工程審計。

  第四十五條市交通委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公路養護工程的設計變更、計量支付、工程決算、合同管理等開展隨機審核、審計。

  第七章品質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公路養護工程品質管理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保體系。市交通委委託市道路工程品質監督站負責公路大修及預防性養護工程的品質監督工作。

  道路大修及預防性養護工程建安費在500萬元以上的由質監站負責監督,500萬元以下的由分局監督;橋梁大修工程建安費在200萬元以上的由質監站負責監督,200萬元以下的由分局監督。

  市道路品質監督站應落實職責,制定監督規劃,提出工程品質監督工作重點,指導分局監督工作,及時向交通委報送監督月報。

  第四十七條公路養護工程參照執行《公路水運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和《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各公路分局及養護工程從業單位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四十八條各公路分局對工程品質負管理責任和安全管理責任,養護工程設計、監理、諮詢、檢測及施工等從業單位和人員承擔相應的養護工程品質責任和安全管理責任。

  各公路分局積極開展品質、安全等檢查,確保養護工程實現管理規範、品質合格、工期及時、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條對用於養護工程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頻率和要求加強檢驗和抽查;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公路養護工程嚴禁試驗數據造假行為,一經發現將按《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公路養護工程品質事故調查,並指導品質事故報告工作。市道路品質監督站負責品質事故調查、處理等具體實施工作。各公路分局、施工單位負責按照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報告事故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後,市交通委或其委託的道路品質監督站按照規定及時組織和參與事故調查,並出具品質事故調查報告。

  其中:大修工程由公路分局負責上報至交通委。預養工程、中修工程由公路分局負責調查處理並報交通委備案。

  第五十一條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事故應按照市交通委安全事故管理程式規定流程進行處理和報送。

  第八章工程驗收

  第五十二條公路養護工程由各公路分局負責驗收,採用一階段驗收,自收到驗收申請後7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養護工程管理實行品質缺陷責任期制度和品質保證金制度。公路養護工程驗收和缺陷責任期時限應在合同中約定,並符合有關要求。養護工程品質缺陷責任期為12個月。品質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形式,數額不少於養護工程合同總額的3%。從業單位如存在有不免責的問題,視情況予以扣除。

  第五十三條養護工程完工後未通過驗收的,由施工單位承擔養護責任,超出驗收時限無正當理由未驗收的除外。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在品質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品質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養護工程驗收的依據:

  (一)養護工程計劃文件;

  (二)養護工程合同;

  (三)設計文件及圖紙;

  (四)變更設計文件及圖紙;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養護工程有關標準、規範及規定。

  第五十五條養護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完成全部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整理歸檔。

  (三)施工單位按相關標準、規範和規定對工程品質自檢合格。

  (四)工程品質缺陷問題已整改完畢。

  (五)參與養護工程的相關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六)開展監理或諮詢的,監理單位對工程品質評定為合格。

  (七)按規定需進行專業檢測的,檢測機構對工程品質鑒定完畢並出具檢測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六條公路養護工程的工程決算由各公路分局組織編制,報交通委審定。

  第五十七條公路養護工程通過驗收後,應當自驗收結束一個月內及時向交通委報告。

  第五十八條養護工程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各公路分局應按照規定在3個月內收集項目實施過程的相關資料進行存檔。並做好檔案資料的電子化工作。

  第五十九條養護工程完成驗收後,各公路分局應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注重收集項目路段運作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包括交通量資料、路面病害情況、公路技術狀況資料等,並對養護工程的工程施工品質及技術應用效果進行跟蹤評估,並將評估結果納入年度養護運作報告。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市交通委負責建立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目標考核機制,加強對公路養護工程路況水準、養護品質、養護資金使用等進行考核,檢查採取打分制,檢查形式分為定期檢查和抽查,檢查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合同簽訂後,各公路分局將第一次履約檢查、工程實施計劃報市交通委,市交通委視情況參加。

  對於日常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社會投訴事件,視嚴重程度採取下發專項整改通知和通報的形式予以處理。

  市交通委對養護工程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護工程管理機構人員的配置及工作實施情況;

  (二)養護工程相關法規制度、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

  (三)養護工程前期工作、計劃編制、養護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工作情況;

  (四)養護工程的品質、安全、環保等管理情況。

  (五)養護工程預算執行情況;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十一條各公路分局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定期對從業單位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的養護工程項目應明確整改要求和處罰措施,形成檢查記錄,並接受市交通委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十二條各公路分局對養護工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養護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履約情況

  (二)養護工程項目實施規範化及管理標準化情況

  (三)養護工程項目進度、品質、安全等情況;

  (四)從業單位品質保證體系運作情況和安全生産保證體系運作情況;

  (五)養護工程文明施工及環保措施等情況

  第六十三條市交通委負責公路養護市場信用資訊的管理工作。建立資訊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資訊管理系統,定期發佈從業單位獎懲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

  各公路分局應當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的檢查,及時將從業單位的履約情況上報至交通委。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政府投資(還貸)高速公路的養護工程按照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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