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破産工作府院聯動統一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

日期:2019-10-28 14:52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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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發〔2019〕698號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積極穩妥、統籌推進企業破産處置工作中的業務協調、資訊提供、維護穩定等工作,落實黨中央提出的“為實施市場化破産程式創造條件”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破産機制建設,結合北京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的決策部署,協調推動企業破産處置工作順利進行,使破産重整後的企業儘快盤活重生、破産清算後的企業儘快市場出清。

  (二)建立制度化溝通協調機制,發揮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法院的職能作用,協調解決政府和法院提交的破産處置涉及的破産費用保障、産權瑕疵、存續資産運營、職工安置、稅收政策、信用修復、企業登出、金融機構參與,以及刑民交叉、打擊逃廢債等重點難點問題。

  (三)積極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特別是金融風險,建立重點領域和企業敏感案(事)件資訊共用機制,定期監測、評估、通報破産企業和“僵屍企業”相關資訊,依法懲治惡意逃廢債違法行為。

  (四)建立跨部門聯合調研機制,對破産處置中出現的問題共同研究,會簽會議紀要等文件,下發各相關單位執行。

  二、府院聯動機製成員單位及任務分工

  府院聯動機制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市工商業聯合會13個單位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單位參加。

  (一)市高院:統籌匯總提出法院系統在企業破産處置中需要政府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統籌研究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與破産相關的法律問題。

  (二)市民政局:為北京市管理人協會的成立提供諮詢服務,依法登記審批,推進本市管理人協會的成立。

  (三)市財政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做好企業破産工作相關經費保障。

  (四)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訂破産企業參保人員社保關係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職工人事檔案接轉等破産企業處置中相關業務的政策和流程,指導破産企業做好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和就業安置服務工作。

  (五)市規自委: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對破産企業土地處置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六)市住建委:研究制訂和落實破産企業處置中涉及的有關房屋交易等政策。

  (七)市市場監管局:進一步落實簡易登出政策,提高破産企業退出市場的效能。研究解決企業破産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查詢、資訊公示等方面的問題,為管理人履職和破産程式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八)市國資委:對涉及市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破産處置中的維穩方案、職工安置、破産費用保障等工作,進行協調處理。

  (九)市金融局:配合開展打擊破産逃廢債行動,加強對可存續資産運營和破産企業處置的金融協調。

  (十)市稅務局:落實破産企業處置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依法依規辦理破産企業稅務登出,促進企業破産重整和依法退市。

  (十一)人行營管部:研究制定破産企業在引入戰略投資人後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修復政策,支援企業破産重整。配合開展打擊逃廢債行動。

  (十二)北京銀保監局:配合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配合開展對破産企業處置的金融協調。

  (十三)市工商聯:作為中小微企業與法院的橋梁,宣傳、引導企業及時申請破産,就相關企業破産中遇到的問題統一與法院及其他成員單位進行溝通。

  三、工作規則

  府院聯動機制實行例會制度,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集,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就相關工作情況、問題及工作計劃進行通報、研究。必要時可根據工作需要,由成員單位提議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固定人員作為府院聯動機制的聯絡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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