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認定辦法》第十九條所列三種行為之一的企業,自行為發生之日所屬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2.認定機構應依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對“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判定處理。
3.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1.有《認定辦法》第十九條所列三種行為之一的企業,自行為發生之日所屬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2.認定機構應依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對“重大安全、重大品質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判定處理。
3.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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