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資委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與國有資産監管職責相關問題的諮詢

日期:2023-07-15 09:25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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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國資委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與國有資産監管職責。請問:一是國資委在履行這兩項職責中(特別是監管職責)屬於民商事行為還是屬於行政行為,二是國資委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指什麼?

  答復內容: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和監管職責都是由國家對國有資産的統一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其中出資人職責基於出資關係,與民商事法律中的股東權利基本一致;監管職責不以直接出資關係為基礎,屬於國家基於統一所有權授予行使的管理職權,與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具有根本區別,也不具備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職權。實踐中,兩項職責均由國資監管機構統一行使,兩者目標一致、聯繫緊密、相互促進、難以分割。

  國有資産監管職責主要依據為《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三定”規定等,具體包括負責企業國有資産基礎管理、制定國有資産監管相關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下級政府國有資産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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