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出口經營者應向哪些機構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答復內容:《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出口經營者獲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後,憑批准文件到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其中:
(一)核、核兩用品、生物兩用品、有關化學品、導彈相關物項、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的批准文件為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批復單。
(二)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的批准文件為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簽發的監控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核準單。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經營者向許可證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