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是否適用於國有參股公司?

日期:2023-02-13 16:59    來源: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分享:
字號:        

  諮詢問題:《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産評估,適用本辦法。”請問,該條規定的“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是否包括國有參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話,國有參股公司屬於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還是屬於各級子公司?

  答復內容:

  《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二條的適用範圍包括國有全資、控股以及實際控制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發生《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六條相關經濟行為時,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國資監管相關規定發表股東意見。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

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