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問題:中央企業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的,是否需要參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中央企業投資程式,進行投資前的研究論證、盡職調查、資産評估和風險評估等?
答復內容:
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及實施細則規定,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中央企業投資包括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及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協議安排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控制企業)開展的固定資産投資與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