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老師您好,在北京投放廣告,寵物飼料、飼料添加劑産品的線上和線下廣告中可否使用“健康産品”或者“有利於提高健康水準”等字樣?是否違反《廣告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謝謝您!
答復內容: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對您諮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一條規定:“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三)説明有效率;(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禁止對飼料、飼料添加劑作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説明或者宣傳。但是,飼料中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可以對所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作用加以説明。”
按照上述規定,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應當準確宣傳,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宣傳具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您諮詢的“健康産品”“有利於提高健康水準”與上述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