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築企業,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幾個建築項目,關注到最近國家出臺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中有季度銷售額45萬元以下無需預繳增值稅的規定,請問是分不同建築項目的銷售額分別判斷還是按照建築項目的總銷售額判斷是否需要預繳?
答復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你公司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建築項目的,按照同一預繳地涉及的所有建築項目當季總銷售額判斷在該地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不同預繳地的建築項目,按照不同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分別判斷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