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一、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稅。
二、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