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匯總!

日期:2022-03-21 09:0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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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企業所得稅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確認和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02: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産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徵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産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0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1年度及以後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04: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05:哪些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第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第一個的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06: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多於或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適用於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07: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在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六、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1年度及以後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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