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生轉學條件及事項辦理

日期:2022-02-14 13:34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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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相關內容規定:

  1.本市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嚴重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特殊原因的,可申請轉入原就讀學校所在區或跨區轉入其戶籍或實際居住地所在區的普通高中,成績須不低於中考當年轉入學校統一招生錄取分數。由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在區教委核辦,報市教委備案。

  學生戶籍由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或有本市戶籍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需轉到本市普通高中階段就讀的,根據學生在轉出地的中考成績情況,可轉入其戶籍或實際居住地所在區相對應的普通高中。轉入時,應提供原就讀普通高中錄取證明材料、學籍檔案相關材料。

  從境外到本市落戶,或有本市戶籍在境外就讀,需轉到本市普通高中階段就讀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轉入時,應提供境外原就讀高中錄取證明材料、已修高中階段學業情況相關材料。

  2.在本市就讀的學生轉出到外省市的,需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就讀學校、區教委核辦。學校應為轉往外省市學生申請畢業證書提供學籍檔案相關材料。

  3.根據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兒童、青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從本市中小學校選調學生進行專業訓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4.轉學一般應在寒、暑假放假前一週提出申請。轉學手續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轉學學生須隨轉相關學籍資訊和檔案,實行“籍隨人走”。

  5.下列情形,不予轉學:

  (一)中小學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轉學。

  (三)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6.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的學生,學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對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應當依據及時制止的原則,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申請,報區教委備案,安排入專門學校(原工讀學校)就讀。

  在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學生表現明顯進步、並確實改正缺點的,本人提出申請,報區教委備案,可安排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對於在校期間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滿釋放後仍未滿18周歲且符合就學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其做好就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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