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

日期:2023-08-09 16:01    來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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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産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産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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