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使用許可條件

日期:2024-01-31 10:17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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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作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和視頻功能裝置以及座椅安全帶、逃生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規定在校車上加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校車及其他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

  (五)專用小學生校車應符合《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六)使用年限或行駛公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説明理由。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式如下:

  (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資訊。

  (二)學校自購校車,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機構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的校車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求意見,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運輸資質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還應送本區縣同級運輸管理部門徵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審批。區縣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七)對於跨區縣運作校車許可的審批,由學校所在區縣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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