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新購置小客車的,可以申請更新指標。但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輛取得更新指標。
■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可以在車輛辦理完成轉移、登出登記之後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個月時限內申請並獲得更新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更新指標後,應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
■過戶舊車需辦理轉移登記業務。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未辦理登出登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被公告作廢,無法更新指標。
■持《個人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買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