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
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歷,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材料,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休學。
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能辦理轉學手續。休學期滿仍不能複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複學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材料,經學校核準,即可複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複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複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學生複學。
學校對准予複學的學生,按其實際學業水準安排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