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起草本市外事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外事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外事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联系,推动本市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本市与外国地方政府间的交流,办理与外国城市或地区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事项,管理与国际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四)负责在京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属地化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的授权,管理、指导本市各单位因公出入境工作。负责核发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承办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

(五)承办授予外国人本市荣誉称号。负责牵头应对和处理本市重大涉外突发事件。配合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管理外国驻本市领事机构,协调处理与外国驻京外交机构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统筹协调在京举办的重大国事活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以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外办名义举办的大型国际多边活动(会议)。承担本市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多边活动的相关工作。审核各区、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申办和举办的国际会议。

(七)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负责港澳记者在本市采访的有关事宜。

(八)组织协调推进本市国际语言环境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本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外事纪律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