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基本信息 > 听证标准

听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1)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拟作出下列审计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1)第二条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2018)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等法律规定(2021)执行。其中,较大数额的标准为: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点击显示或隐藏左侧导航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