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01 17:4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文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发改处罚〔2024〕3号
当事人: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职务:校长
根据日常监察工作安排,我委于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1月26日对你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进行监察。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违法情形。
你单位正在使用的Y132S2-2(编号1569)、型号Y100L-2(编号4070)、型号Y100L-2(编号4080)3台电动机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号)中所列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以上事实有《监察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设备照片予以佐证。
你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规定,经研究,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3台。
依法没收的设备在我委运走之前,你单位有妥善保管、防止其丢失和损坏的义务;依法没收的设备在拆除或更换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