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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1-01-28
  • [成文日期] 2021-01-2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1〕123号
  • [废止日期] 2021-10-26
  • [发布时间] 2021-01-28
  • [效力]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京发改〔2021〕123号

日期:2021-01-2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调整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39023001)为每人次80元。根据疫情需要,按照你委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 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京财税〔2020〕8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委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20〕18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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