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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9-07-01
  • [成文日期] 2019-06-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9〕87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时间] 2019-06-25
  • [效力] 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9]877号

日期:2019-06-21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安排,确保国家降费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各收费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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