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交易涉税业务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9-04-30 14:03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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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发〔201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各分局:

  为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完成国务院督查问题整改任务,提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联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前期“一窗办理”模式的基础上,简并业务环节,强化工作集成,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税务局”)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代征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将税务部门已完成网上审核的业务,由现场两部门分别办理简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独立办理。为落实好上述措施,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委托工作内容

  对税务部门已完成网上审核的房屋交易业务,各区税务局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办理以下业务:

  (一)收取纳税申报材料,比对税务网上审核图片内容与现场提交的纸质材料的一致性。

  (二)代收交易双方的应纳税(费)款、开具完税证明,代开发票,并统一归档。

  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为确保委托代征措施有据开展,有序进行,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共同起草《委托代征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1)。由各区税务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各自履行职责。

  三、做好委托代征前期筹备工作

  (一)为满足代征工作要求,每个“一窗办理”综合窗口应架设税务内网专线,并配置税务内网电脑、税务内网激光打印机、发票专用针式打印机、财税库银联网POS机、代开发票税控盘等代征工作所需设备。由各区税务局提出税务内网专线接入申请,参照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委托代征工作终端安全管理要求对终端设备进行配置并接入税务内网,同时禁用不必要的接口或外接设备。各区税务局参照市税务局保密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与代征工作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和承诺书。

  (二)由税务部门刻制专门印章,用于代征工作。

  (三)由各区税务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配置“不动产委托代征岗”用户权限,包含“一般征收开票”和对应的POS机刷卡权限,及代开发票权限。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配置“网上办理”、“一网通办”目录下的“核对资料”模块权限,将上述权限的用户名、密码按身份证号配置到“一窗办理”综合窗口中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名下,供其使用税务征收权限核对资料、代征税款、代开发票。

  (四)由各区税务局负责委托代征账号、密码及所需票证的配备,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涉税业务的操作指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照税务相关规范加强账号、发票的管理。

  (五)召开税务、不动产登记两部门代征工作部署会,要求各区税务局妥善完成代征前系统配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前期筹备工作,确保代征工作稳步实施。

  四、风险防控措施

  为防范委托代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在开展委托工作后,市税务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后续将共同制定风险防控管理措施,明确委托事项办事操作细则,定期筛查不动产交易申报未入库业务,确保相关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归档。

  六、委托代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站位。此次采取的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委托代征工作是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区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务必妥善落实,全力做好代征工作的各项前期筹备,保证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协同,整体推进。不动产登记部门是财产登记指标的牵头部门,各区税务局应主动配合登记部门以扩大综合窗口为契机共同推进委托代征工作。两部门要共同对业务流程、环节、资料、期限、窗口设置、人员配备、干部培训等进行科学统筹安排,兼顾效率和风险控制,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及时总结,按期反馈。各区税务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及时将代征工作开展情况、进度、问题等反馈市税务局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

  附件1:《委托代征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2:口令权限发票使用责任书

  附件3: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委托代征工作终端安全管理要求

  附件4: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委托代征工作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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