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同城通办的通知

日期:2019-12-27 19:01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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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19〕474号

各分局、市登记中心: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水平,我委在现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推出不动产抵押登记同城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2020年1月1日上线抵押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含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抵押物仅为土地和在建工程的除外;已实现不见面审批的辖内各银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网上办理的登记业务除外),其他业务类型在具备条件后陆续上线。

  申请办理同城通办业务使用的权属证书(证明)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号为X京开头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二、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同城通办在一网通办的基础上,实行网上申请、属地预审、异地核验发证的方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北京通、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进入一网通办模块申请业务,上传资料图片,提交预审。

  (二)线上预审。

  属地业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系统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

  (三)预约办理。

  预审通过后,申请人登录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预约就近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大厅地点及时间。

  (四)现场核验。

  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达不动产登记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异地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开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五)自动登簿。

  现场核验通过后,系统自动记载于登记簿。

  (六)制证发证。

  抵押权首次登记,系统登簿完成后,制作不动产登记证明,由现场核验人员发放。

  三、岗位职责

  按照“分工明确、衔接有序、准确高效、利民便民”的原则,“同城通办”服务中登记部门主要设置以下岗位:

  (一)线上预审岗。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核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与图件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和图件,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受理、审核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网上审核,但不包括询问、材料原件核验等需要申请人到场配合的环节及内容。

  3.签署预审意见后将结果反馈申请人,对符合《规范》受理、审核条件的,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预约现场办理时间;不符合《规范》受理、审核要求,未予通过的,预审意见参照《规范》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填写。

  (二)现场核验岗。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依据《规范》受理、审核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核验。

  3.根据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制作询问记录。

  4.对符合《规范》受理、审核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范》受理或审核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动产登记不予登记告知书》或《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动产登记不予登记告知书》的,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5.抵押权首次登记现场核验通过,系统自动登簿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相关业务规则

  (一)抵押登记同城通办预审在申请人预申请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核验除涉及补充材料等情况外原则上应当日办结。

  (二)同一登记业务,首次预审至登簿期间,除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外,如需申请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原则上申请人应先撤销预申请。抵押登记业务,申请人可在线上撤销预申请。

  (三)预审结果通过后,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预约时间到现场核验。逾期未到场的,原预审结果经复核后可再次预约。

  (四)申请人现场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的信息不一致,但属于可替代情形或能够说明变更情况,可正常办理登簿发证等相关手续。现场提交的纸质材料满足受理条件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明的,现场核验人员可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标准。

  全市统一收件标准,业务规则标准化、限制信息规范化,保证全市同城通办业务顺利开展。

  (二)窗口设置。

  各区登记大厅根据业务需要,将部分综合窗口设置为同城通办窗口,张贴同城通办标识,分派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同城通办业务的受理及审核岗位,开通同城通办权限。

  (三)盖章方式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通过同城通办办理的抵押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现场核验地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中填写不动产属地行政区简称汉字。

  (四)档案管理。

  同城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登记资料由现场核验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保存,登记资料案卷号编写规则仍按原规定执行。登记业务办结后登记资料须即时完成数字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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