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知

日期:2019-12-26 15:29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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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19〕472号

各分局、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电子证照的获取。

  对受理审核通过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完成缴税、交纳登记费等费用后,由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登簿阶段生成,个人可在手机等移动端登录北京通APP,进入不动产电子证照模块查看个人名下的电子证照,企业法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动态码登录掌上不动产登记中心APP,进入电子证照模块查看企业名下的电子证照。产权人可以将领取到的电子证照进行预览、下载保存。

  二、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用途和效力。

  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依法取得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在房屋交易登记、户籍、入学、企业开办、金融机构等领域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法定依据。

  三、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生成与注销方式。

  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自动注销。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设立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自动同步注销。

  四、宣传推广、政策解释。

  各区积极做好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群众多应用电子证照,提高电子证照应用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的获得感。

  五、实行电子证照后,对于需要申请纸质证书的,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提供。已取得不动产电子证照,同时也申领了纸质证书的,再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将纸质证书交回。

  六、军产、保密产不动产登记暂不实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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