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
办理机构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各区民政局
办事时间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条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所需材料
1.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采暖合同的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
3.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办理申请
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的申请,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二)出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材料齐备的,为申请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实施补助
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