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才需采取剖宫产?

日期:2017-04-01 09:15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分享:
字号:        

  那么,在哪些情况才需采取剖宫产呢?医学上对此有严格规定,也叫做剖宫产指征,它包括孕妇和胎儿两方面。

  在孕妇方面:头盆不称如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或骨盆无明显狭窄而胎儿较大,相对头盆不称,经严密观察一段时间试产失败;子宫先兆破裂;子宫有肌瘤阻碍先露下降,或宫颈水肿、坚硬不易扩张;宫缩乏力经处理无效,伴有产程延长;胎位发生异常如臀位、横位不能经阴道分娩;胎盘因素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有剖宫产历史者,曾做过较大的子宫肌瘤剜除术;产妇年龄在35岁以上,多年不孕或多次流产;肝内胆汁瘀积症;严重心、肺、肝、肾疾患或子痫产妇不能承受分娩的体力负担。

  在胎儿方面:有巨大胎儿可能即胎儿体重超过4000克;胎儿宫内窘迫(胎心快、慢或不规则,羊水中混胎粪),或孕母有严重胎盘功能减退;脐带脱垂,胎心尚好,估计短时间内不能经阴道分娩;珍贵胎儿如高龄初产、婚后多年不孕,或不孕经治疗后才妊娠等。

  如果孕妇有以上的情况,要经医院妇产科大夫检查,必要的时候应采取剖宫手术取胎产下孩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