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
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当事人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
5.出国(境)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
6.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7.声明的婚姻状况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所需材料
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华侨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及户籍迁入、迁出时间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书应经过公证,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5.所持身份证件与原身份不一致的,须提供原身份证件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外文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出证
1.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能查证属实的,不予出具证明;
3.当事人所查询期间的户口所在地不在北京市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4.《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5.《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