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
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办理机构
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办事时间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即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5.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7.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8.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不符的,须出具查档证明;
4.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在北京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婚姻登记系统并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核对。
三、出证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予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符合出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提供有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