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4、《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机构
原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地址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事时间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条件
1、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2、一方当事人受胁迫结婚;
3、双方目前仍维持该状况;
4、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提出撤销申请;
5、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提出书面撤销请求。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受胁迫结婚情况是否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三、撤销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2、不符合撤销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