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为未成年人,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送养人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在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籍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具体手续请咨询属地的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