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条件

日期:2024-01-31 10:17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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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的校车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送本区县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七)对于跨区县运行校车许可的审批,由学校所在区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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