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人每月增加18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8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1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7118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118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7118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7136(7118+18)元的,补足到7136元。
四、退休人员按本人2024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0.15%。
五、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5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25元。
七、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4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八、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