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退休人员(北京市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日期:2023-07-14 20:06    来源:首都之窗

分享:
字号:        

  一、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其中,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在6451元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35元后(不含按第一条、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6501(6451+50)元的,补足到650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3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2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两至三个半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查看政策原文>>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