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

日期:2022-04-02 15:14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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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

  5、申请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身体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中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身体条件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8、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9、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10、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12、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不得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5、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6、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五)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为本市的;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部队驻地为本市的;

  3、境外人员的居留地或者居住地为本市的。

  (六)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申请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可以初次申领的准驾车型及申请地点

  (一)可以初次申领的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地点

  1、境外人员、未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和70周岁以上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在车辆管理所申请;

  2、内地居民和70周岁以下已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到下列地点申请:

  (1)申请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在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2)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在京丰、京南、京北分所办理;

  (3)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京南、京丰分所办理;

  (4)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三)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提交北京市卫健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四)持有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七、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1、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简称:“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简称:“科目二”):

  ①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②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申请小型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还需参加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考试;

  ③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④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

  对申请第①、②项规定的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3)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称:“科目三”):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考试项目。 

  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申请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4)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2、考试合格标准: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考试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90分的为合格。

  (二)对符合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受理后按照预约日期安排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的一日内核发有效期为三年(或有效期限截止至申请人年龄达到超过规定最高申请年限日前)的学习驾驶证明,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未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重新申请。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预约科目考试时间。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证明和电子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可以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重新预约考试,但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车辆管理所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四)预约科目考试的时间要求:

  1、预约科目二考试: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2、预约科目三考试:

  (1)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3)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可以预约考试。

  (五)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六)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款行牟取经济利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七)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科目考试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八、核发驾驶证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个人账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九、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五)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考试—考试合格的,制作、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实习期的规定

  (一)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十二、身份证明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本市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在本市的驻地住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三、办理时间

  车辆管理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电话

  01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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