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驶未登记的非机动车、禁止上路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 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遮挡、污损、破坏号牌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其他车辆行驶证、号牌的,责令改正,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处1000元罚款。


  •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定;道路上有限速标志、标线的,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

  • 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 不得逆行

  • 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外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 同向行驶的车辆应当顺直行驶,超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得突然猛拐

  •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 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不得醉酒驾驶

  • 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 使用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滞留。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如违反以上规定,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开展竞技性、规模性骑行活动


  如违反以上规定,对组织者处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对参与者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

  • 保持车辆的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如违反有关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禁止车辆在步行绿道和滨水步道内通行。在允许自行车骑行的绿道上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速和停放规定,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违反有关步行绿道、滨水步道通行规定的,由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加装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改装、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照明装置、高分贝喇叭等装置或者设备;

    (五)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 禁止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拼装或者违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 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非停放区域;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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