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g09-1.gif.gif
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2.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3.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
4.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需要什么材料?
参保材料: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开户银行账号等,具体材料可与办理机构确认。
以下人员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1.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2.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3.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4.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去哪儿办理?
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
什么时间办理?
1.参保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
2.续保
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3月31日。
缴费时间为:
(1)医保个人账户:每月月底最后一天划扣。
(2)税务缴费:每月5日至20日。
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25年1月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5日至17日)。参加批量扣款的缴费人在批量扣款期间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缴费。
怎样缴费?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为"委托银行缴费"方式。
1.参保
建立缴费银行账户:参保人员需到与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存入至少一个年度的医保费。
提示:外籍参保人员需要使用本人护照开立银行账户。
2.续保
(1)医保个人账户:
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对足额的医保个人账户发起划扣。请及时关注医保个人账户划扣情况。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缴费的可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index)查询。
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足额的情况下,除可为自己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外,还能为已建立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缴纳保费。初次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缴纳保费时,需先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京通小程序或经办柜台办理共济备案。医保部门将于每月最后一天发起扣费工作。
提示:能建立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含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京通小程序:
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百度客户端搜索“京通”小程序,进入“社会保障”栏目下的“社保费办理”功能,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理”缴费。也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北京)”或微信“城市服务(北京)—社保”选择“社保缴费”进入。也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百度客户端扫码进入“京通”小程序的北京税务社保缴费页面。
(3)电子税务局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https://beijing.chinatax.gov.cn/)首页进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缴费。
(4)银行APP
可通过邮储、北京、农商、浦发银行APP办理缴费,详情可咨询相关银行。
(5)银行批量扣款
参加批量扣款的缴费人在批量扣款期间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缴费。请及时关注缴费情况,如批扣未成功可通过其他渠道完成缴费。
(6)银行柜台
缴费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则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到本市邮储、北京、农商、交通、浦发、华夏、农业、建设、中信、招商、光大、民生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保障期是多久?
1.在规定期内及时参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
2.在规定期内未及时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相关提示
1.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之日起90日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