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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热力集团城市热网
    • 燃煤锅炉——直供
    • 燃煤锅炉——间供
    • 燃气、燃油、电锅炉
  •  平方米
  • 计 算重 置

注: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2.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人口为6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按户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一般生活用气气量基数。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核定其各档气量。

注:

1.管网配送费用=配气价格+购气损耗;

2.购气损耗=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购气价格;

3.供销差率按不高于3.24%计算

  • 缴纳对象
  • 缴纳时间
  • 缴纳地点

  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缴纳时间以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为准。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人。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根据《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用热人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供热人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注: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采暖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注:任何采暖用户不得以供暖单位未主动收取或未上门收取为借口拒绝或迟延缴纳供暖费

  • 采暖时间
  • 采暖温度
  • 采暖收费
  • 申请暂停供热
  • 采暖退费
  • 采暖费报销
  • 采暖费救助
  • 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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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档

202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