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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