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

日期:2021-12-07 15:25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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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再生育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不再享受以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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